缺陷产品召加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来源 :山东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ngxinyi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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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带来的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使得产品进入市场后被发现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可能性不断上升,并因此引发严重的损害后果。对此,传统的产品责任制度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对缺陷产品的事故损失进行救济,而产品召回制度却可以最大限度地收回流通中的缺陷产品,进行事前防范,因而在世界各地赢得了越来越多的青睐。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实施召回制度以来,已有众多国家实施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目前有关召回制度的研究文献中,国外主要集中在利用召回历史数据就召回制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等方面展开实证分析,国内研究大多集中于探讨如何建构中国的产品召回制度。鲜有文献从召回制度管理模式的角度研究不同模式的适用环境和福利状况,运用博弈模型对召回制度进行分析的文献则更少。   在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论述了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因和产品召回制度在整个产品损害责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之后运用博弈工具分别对自愿认证、强制召回和强制认证、自愿召回这两种召回制度管理模式展开了分析,发现只有对存在严重系统性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才能实现社会总体福利最大,特别是在产品责任制度规定的惩罚性不足时建立强硬的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产品损害制度体系的补充就格外重要。另外在现有产品责任制度规定的赔偿数额较大的前提下,如果新产品投入市场能够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福利提高,并且企业实施自愿召回的成本较小时,建立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管理模式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总体福利和企业福利最大化。   基于上述结论,进一步提出中国建立强制认证、自愿召回管理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召回制度与整个产品损害制度体系的对接,并且可以有效引导和鼓励国内中小制造企业积极实施自愿召回以规避产品责任赔偿损失,从而实现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的难度和费用,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完善简易召回程序、建立产品责任保险、产品召回保险和产品召回基金等机制都是十分值得借鉴的先进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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