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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出现是人类进入文明阶段的标志。国家的产生意味着社会已经进入一个人口、财富不断增加,社会分层、阶级分化日益明显,政治活动的作用渐趋重要的历史阶段。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国家以何种方式、在什么时间产生,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学家、历史学家、政治学家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旨在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观点与理论。国家起源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马克思晚年笔记的整理出版,马克思为何搁置《资本论》第二卷的写作,他与摩尔根的关系如何,恩格斯是否继承了马克思的遗志等问题成为国外内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同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以塞维斯为主要代表的“新进化论”派的国家起源理论在国内产生了巨大影响。一些研究者匆忙宣称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起源学说过时了。为了解决上述理论问题,并反驳一部分人对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起源学说的质疑,我们有必要在具体文本的基础上,细致地考察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起源学说的内涵,归纳总结出这一理论的特质与当代意义。十六、十七世纪的社会契约论者是第一批对国家起源问题作出实质性研究的理论家。他们在排除了神学权威之后,必然要为人类社会提供一套新的话语基础。他们最早把人性论引入对国家(政治社会)的研究之中。卢梭即从人的本质出发,考察了人为何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社会。他描述了文明与自由之间的冲突,揭示了国家与私有制之间的联系,抨击了那些把国家神圣化的论调。在十九世纪,随着民族志资料的累计,人们逐渐意识到:人类政治组织的演进不是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而是从扩大式的家庭到国家。梅因第一次用进化论的方法考察了国家起源时社会的组织基础从血缘向地缘的转变。他指出,罗马式的父权制家族是最早的家庭形式,家族内部统治依据的是“家父权”:族长对集团其他成员的人身、财产具有处置权和所有权,出嫁的妇女不再是家族成员,族长对外是整个集团的“法人代表”,他拥有极大的权力,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家族的整体荣誉大于个人,家族奉行的是财产公有制,实行平均分配的政策,家族财产不得随意买卖,可以在代际之间重新分配;族长个人的去世无关乎家族的存亡,团体永生不灭,族长位置将传给指定的男嗣,为确保集团的稳定,多奉行长子继承制,集团成员逝世之后,其财产将在家族卑宗亲中加以分配。梅因认为,家族、氏族、部落和国家是父权制家庭扩大化的结果,这四种社会组织具有结构上的一致性,从外表看有如同心圆结构,国家首领的权力是“家父权”进一步发展的结果;随着国家法逐步打破家庭坚硬的外壳,家族等血缘组织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趋于式微,它将作为私人组织来发挥作用。摩尔根则根据北美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指出,亲属制度是家庭形态的指示器,家庭在二者之间是能动因素,在家庭形式发生变化时,亲属制度常常保持不动,因而可以从历史遗留下来的亲属制度中推测出业已消亡的、与亲属制度相匹配的家庭形式,杂交状态、血婚制、对偶制和专偶制是历史上出现过的四种婚姻形式,梅因所说的父权制家庭是氏族瓦解之后才出现的家庭形式;在氏族内,成员平等、财产公有、制度民主,没有压迫与对抗,没有贫富差距与等级区分,氏族首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制君主,他们无权处理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氏族不设立公共权力机构,没有常驻军队,军事长官只在战时发挥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兴起,氏族制度逐渐瓦解。摩尔根把氏族制度解体之后的政府形式称为“国家”。在他看来,国家和氏族有着明显的不同:氏族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人身依附关系,氏族社会中的政府并不直接管理个人,社会靠氏族、胞族和部落等血缘组织集合起来;而在国家中,成员的首要身份是公民,是国家的一份子,先前的血缘组织已经退化成私人组织,国家控制公民的手段依据地域来实现,地缘关系成为最为重要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近代国家起源学说。早在青年时期,他们便对现代国家的形成与人类早期历史投入过相当多的关注。通过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青年马克思阐述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他指出,市民社会和个人才是历史中真实的要素,而“理性国家”只是观念中的东西,并不具有现实性;个人从事感性的物质活动,并在其中体现出自己的意志与自由,从本质上说,没有市民社会,就没有国家的存在,因为个人首先要生存,要解决生活问题,而这些事务只有在市民社会中才能完成,如果没有市民社会,也就无所谓构成国家的个人;市民社会是在私人经济活动的基础上从政治国家中独立出来的,它与政治国家相对立,这一点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黑格尔用抽象的逻辑来解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强调国家是家庭与市民社会的根基,既然在他那里现实的东西为非现实的东西所规定,那么现实的东西就不再具有现实性了。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国家中的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具体的、感性的,是以生存为目的的,而后者则是人为的、建构的;现实生活中人,即市民社会的主体以利己主义为最高原则,而国家抛弃了这些个人身上无穷的偶然性,只承认抽象形成的公民身份。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通过确立历史唯物主义建构起了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方法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有生命的个人是历史的先决条件,这里所说的个人是存在于实践之中,真正从事物质生产的人,是生活在现实中的人,是必须拥有一定的物质资料才能生存的人,因而这个个人必然是具体的,是处于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在他们看来,历史的原点不是政治人,也不是观念人,历史归根到底是生活资料和生活本身的现实生产的过程,是一种描述人类实践活动及其后果的实证科学,是对人类活动发展过程的忠实记录,这种实证科学是真正的知识,是虚假的、独立的哲学的最大敌人;哲学不能离开历史而存在,哲学存在的意义便是指出历史材料中蕴含的真理。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分工是历史发展的动力,生活资料的再生产是贯穿历史的主线,生产力的水平和现存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建立在分工基础之上的城乡对立使国家的形成成为可能,城市与乡村之间开始出现对立,这意味着人类开始从野蛮向文明过渡,开始走出原有的血缘关系,投身于新起的政治国家,开始摆脱狭小的地域限制,凝聚成大范围的地区集团;在国家内部,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统治阶级把自己的特殊利益上升为共同利益,把自己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都通过国家这个中介上升为法律,国家始终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是一种模糊了自身根基的政治集团,事实上,它是建基在阶级对抗之上的。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中期,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第二卷的过程中,出于考察土地关系的需要,特别加强了对前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形态的研究。在此期间,他摘抄、评注了一系列人类学著作,对国家的形成问题非常重视。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在马克思研究的基础上创作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是家庭形式演化的四个阶段,以父权制为代表的专偶制家庭是一种与农业、私有制和奴隶制相联系的现象,是国家形成之前最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在对偶制家庭中就包含了后来一切剥削和压迫的萌芽。摩尔根的氏族理论为马克思、恩格斯所接受,并成为他们反驳梅因、菲尔的重要理论工具。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三次社会大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是破坏自由与平等的氏族制度的经济动因,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发生在原始社会后期,是指游牧部落从其他部落中分离出来。在此之前,交换只是偶然现象,游牧部落的出现,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首先他们生产的物质资料多,其次种类也是各式各样,这就使经常的交换成型了,也为私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指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再加之越来越多的铁质工具被生产出来以供使用,促使了诸如纺织、制酒、榨油等手工业依次从农业中剥离出去。这次大分工使直接以交换为目的商品生产开始出现,从而加速了私有制的产生和原始社会的灭亡;不从事生产而只关心交换的商人的出现是第三次社会大分工,随着这个阶级的形成,社会出现了金属货币,货币可以购买商品,这自然产生了借贷、利息和高利贷等经济现象,债务人由此被紧紧地束缚在债权人脚下,再加之土地公有制的破产和私有财产的出现,财富迅速地积累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新的财富权贵不同于以往的部落显贵,他与其余成员,特别是奴隶之间的对立是建立在财产分化基础之上的对抗。马克思指出,公有制的解体过程可以区分为若干阶段,印度和俄国的农村公社即处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时期。国家起源前的经济转变情境正在这些村社中上演。有人把这个过程称为封建化。在他们看来,原先自由的土地占有者现在成了首领的依附农,先前群体成员生产的产品归集团所有,在集体内部按人头均分,之后则是把土地依照身份或耕种情况有大小差额的予以分配。马克思指出,不能把农村公社的情形无条件地类比于西欧的历史经验,把公社土地占有制的解体错误地理解成西欧历史上的封建制过程,西欧封建制的要素有:采邑制、荫庇制、农奴制、对土地的至高推崇和民法方面的世袭司法权,农村公社只具备前两项;殖民者乐于把殖民地的土地制度类比为封建土地制度,是为了更多地掠夺土地,按照这些人的逻辑,既然土地归国王所有,而国王又是战败者,那么土地便能以战利品的形式从国王转移到殖民者手中。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印度村社是一种静止的、没有历史的社会组织,是东方社会长期以来止步不前的主要因素;尽管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犯下了许多罪孽深重的灾难,但它同时在印度也完成破坏与重建的双重使命,前者指的是瓦解了旧有的东方式社会,而后者则是指为建立欧洲式的社会奠定了物质基础。而这也表明了此时马克思、恩格斯仍是以否定的态度来看待印度村社的,对它的分析主要着眼于它的功能、结构及其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变化,而没有对它的起源、历程加以分析,更没有把对它的研究同对社会经济形态演进顺序的考察结合起来。在阅读完俄国资料后,马克思、恩格斯修改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转而相信,殖民宗主国急欲破坏公社土地所有制、建立私有制的原因是谋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资本进入农村公社的结果是导致了大量小土地占有者的破产,土地逐渐集中到了外国高利贷资本家手中,落后殖民地的人民将生活与水深火热之中。对于俄国农村公社的前景,马克思表示乐观。他相信,只要把俄国公社放置在正常的条件下,为它能够实行大机器化生产创造条件,而不是让它成为国外资本和国内新兴资产阶级掠夺的对象,它就能不经历资本主义的苦难而直接享受后者带来的好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国家形成的标准有两个:第一,社会组织基础从血缘转变为地缘,第二,公共权力的设立;战争和商品贸易使得人员流动起来,在氏族传统的居住地上,移民来了许多不属于原有团体的人,这部分人不能参与到氏族的日常事务中,也就没有氏族给予的成员权利,等到外来人口与本土居民之间的矛盾无可调和时,社会就需要彻底抛弃成员的氏族身份,而直接以居住地来管理自己的人民,并用一整套的公共权力机构来取代之前的氏族会议。恩格斯指出,希腊、罗马和德意志人是国家起源的三种主要方式,古典时期的希腊是国家起源最纯粹的方式,因为它没有外来战争的干预,而罗马、德意志人的国家起源形式则是社会内在变化与战争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考察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归纳出国家的本质:国家是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政治上层建筑,是当社会发展出难以摆脱的对立面时的产物,是社会为了保护自身,并避免各个对立阶级之间的斗争带来的毁灭性后果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国家是拥有最强大力量、具有经济主导权的阶级的统治工具,是对所谓的文明社会的概括。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起源学说的理论特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论述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坚持认为,国家是社会身上的赘瘤,只有从社会本身出发,才能认清国家的起源、发展与前景;国家之所以看上去是凌驾在社会之上的政治组织,是因为它一旦形成,便利用意识形态的工具来宣布自身的永恒性,从而模糊了其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第二,以内在冲突论的方法解释国家起源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起源学说的核心是社会分工与阶级理论。即使是在原始共产主义的氏族中,马克思、恩格斯也发现了社会分化与对立的现象。第三,由考察国家起源来揭示国家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最初的国家的性质在资产阶级社会将以一种更为明显的方式呈现出来。他们认为,为了突显国家的本质,最为直接的做法便是把它同氏族社会加以对比。与国家相比,氏族社会没有剥削和压迫,没有经济、政治上的分化与对抗,没有公共权力和维持这一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的税赋系统,没有近代意义上的专制君主;氏族成员平等互助,共同营生与劳动,等额分享物质生产的产品,社会不存在财产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起源学说自提出以来,在一百多年的时间内,吸引了相当多的关注。它为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观奠定了基础。囿于时代的条件,它在具体结论和所使用的材料上,确有不足。它对群婚制和母系氏族的讨论,至今仍是聚讼纷纭之处。不过,这些并不妨碍它在今天仍被公认为一种具有极强解释力的国家起源理论。它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分析,对国家与私有制的探讨,其深度远非“酋邦理论”所能及。同时,它对我们深入把握国家的本质,全面掌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建构未来的理想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启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