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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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披露是由特定部门对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将严重失信行为统一列入名单进行披露,对被披露的失信主体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使其名誉或商誉受损,进而影响其他管理部门或市场主体的决策,对被披露的失信主体形成监督与惩处,鼓励并引导社会主体提升诚信度,最终构建诚信的社会风尚的制度。该制度是失信惩戒机制中应用最广泛的制度,也是其他惩戒制度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失信信息披露制度虽应用广泛,但还不够完善。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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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披露是由特定部门对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将严重失信行为统一列入名单进行披露,对被披露的失信主体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使其名誉或商誉受损,进而影响其他管理部门或市场主体的决策,对被披露的失信主体形成监督与惩处,鼓励并引导社会主体提升诚信度,最终构建诚信的社会风尚的制度。该制度是失信惩戒机制中应用最广泛的制度,也是其他惩戒制度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失信信息披露制度虽应用广泛,但还不够完善。因缺乏统一的信用立法,各地区、各部门对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各异,常常导致同一行为不同惩戒的问题出现。为了消除地方化与部门化的缺陷,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尽快颁布信用专门立法并对该制度的创设主体进行限定,建设完善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区域信息互通。针对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不统一所导致的自然人信息过度采集问题,可以制定国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信息的获取设定权力清单,建立有限使用机制,对不同的失信信息区分披露方式,并使用去标识化技术来保护个人信息。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应以失信行为的危害程度为区分标准,积分化管理失信行为记录,将达到积分段的失信信息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是对失信主体失信事实直观地反映,因此对披露内容要进行明确与限定。实践中,该制度出现了侵害相对人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权的问题,因此,决策机关应当履行程序义务,通过告知和听证程序的良好实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完善监督机制与退出机制也是保护相对人权益的有效途径。可以通过设立统一的监管部门和加强社会舆论媒体监督的方式抑制权力的扩张;通过加强退出机制动态化管理,积分化设定披露期限的方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失信惩戒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版块之一,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是信用立法不可或缺的步骤。失信信息披露作为失信惩戒制度中最基础的惩戒制度,其完善研究不仅能保障该措施良好运行,还可保障限制高消费类惩戒制度、资格限制类惩戒制度等联合惩戒制度的有效实施,使失信惩戒制度发挥出最佳效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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