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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需要”是长期以来都是征收或者征用的存在前提。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这个概念成为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基准——调整各种利益,均衡各种需求,解决各种纠纷,创设各种机制,制定各种规范,都离不开这一基本价值基准。1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制度,各国法律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社依法将私有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的制度,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从征收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公共利益是对个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另一方面,它也是对公权力行使条件的一的规范。因此,无论是从权力限制制和权力规范的角度而言,厘清公共利益的内涵,并加以规范化是十分必要的。尽管学界做了大量努力,但是在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上仍旧难以比较完整清晰的表达出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城市房屋拆迁是关系到城市建设与发展,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推进城市化进程、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实现。房屋拆迁实质上属于政府征收的范畴,即国家运用公权力强制取得私人的财产,因此必须从三方面对其加以严格限制: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征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其中处在首位的公共利益目的限制直接决定着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因此最为重要。然而,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范中对公共利益的标准界定不明,保障程序不完善,也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加上征收中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不统一,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显露出很多问题。政府时常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谋求私利或者政绩,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破坏了公众对于政府以及法律的信赖。现实中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形激起了人们对公共利益的质疑,也引发了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理论关注。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公共利益到底应该由谁界定?本文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是面对公共利益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尽管在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征收制度,但是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仍然没有具体界定。随着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得到了解决,并且在该条例中完善了相应的程序机制,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和补偿机制。应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比过去的法律规定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应当看到,即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在部分地区仍然出现了强制征收的现象。另外,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中,某些条款仍然存在着较为模糊的规定。本文认为,在已有框架和制度内,有必要继续加强对公共利益问题的深入研究,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把握公共利益的本质,并借鉴国外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为实践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持和指导。在我国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共利益界定及其实现路径,使各级政府都能以与时俱进的理念,以更为人性化的机制,以端正负责的态度,以更加科学化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与被征收者合理的补偿。政府管理者们应当在创建现代文明城市中投入更多的关怀与智慧,让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护,让暴力征收行为在日后的城市建设中销声匿迹,实现社会、政府、公众的三赢局面。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