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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在我国持续升温,成为人们不断讨论,政府越来越重视的一个问题。三农问题中农民是关键,土地又是农民生产和生活之本,而土地征收行为是直接将农民与土地剥离开的国家强制性行政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受到损害,因此应该对失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以弥补损失,保障其以后的生活和发展。对征地补偿行为进行规范,就需要依靠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从建国之初就有了,并且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当中,但是面对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的今天,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征地补偿中的一些矛盾慢慢凸现出来,比如征地补偿的标准问题,补偿费分配问题等。土地征收补偿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征地补偿问题处理得好,就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如果处理的不好,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对征地补偿的研究是相当重要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理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梳理以及研究国外征地补偿先进经验,以发现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找到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
导论主要是介绍了作者研究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前人对此问题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正文有四个部分。结语主要是对本文研究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总结。
第一部分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分析由四个内容组成。首先介绍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的法律概念——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补偿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征收的概念在2004年以前一直跟土地征用混用,其实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明晰土地征收的概念是研究征地补偿的前提条件;补偿和行政补偿也是相关联的概念,对补偿含义的理解会影响到对征地补偿含义的理解和对征地补偿问题的态度;土地征收补偿和行政补偿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对概念;土地征收补偿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因此对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解当然不能只限于概念层面,于是本文在第一部分除了介绍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外,还论述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四个构成要件——公共利益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利益损害要件以及它的法律特征;第二个内容最后是行政补偿理论学说的历史发展以及几种重要的行政补偿理论学说的主要内容和简要分析;第三的内容是私权保护和权力社会化理论以及这个理论对征地补偿制度的影响;最后是土地增值理论以及此理论在我国的体现,虽然很多学者都提及和论述过这个理论,特别是在补偿标准里,但是很少有人将其放在征地补偿的基础理论中加以论述,作者提出此理论不是该不该给予征地补偿的理论基础,而是应该怎样补偿,补偿多少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是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作者之所以将这一内容单独成章,主要是因为我国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大多注重理论探讨或是制度的重构,而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缺乏系统的梳理;而如果不对我国这一制度进行梳理就没有办法深入研究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因此作者就单独成章介绍这一内容。这部分也是由三个内容组成。第一个内容是2004年之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分别论述了建国后到1982年,1982年到1997年,1998年到2004年初这三个阶段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其特点;第二个内容是对我国现行(2004年到现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框架进行了梳理并论述了其特点。今年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物权法中得到了确认和明晰,作者提出了至此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形成了从上到下,从原则到规则,层层具体非常连贯的呈一个金字塔形的法律构架。最后的内容是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私权保护和社会本位思想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影响,以及特别牺牲说和不完全补偿原则。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有三个基本内容。首先是介绍了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然后介绍了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第三是对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做出了六点经验总结,以及我国对待国外先进制度和经验应该有的态度。
第四部分也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本文分别从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程序这五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建议应该怎样完善。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原则,首先介绍了世界上存在的三种补偿原则,分析了我国征收补偿原则的不足以及完善建议;在征收标准中,文章先总结了国外的四类补偿标准,然后简要分析了我国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建议。在补偿方式内容中,本文先对我国补偿方式的新发展给予了肯定,再分析了我国补偿利益分配不合理是补偿方式最大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在最后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首先接受了我国补偿程序的六个步骤,然后分析不足,提出建议,特别是在提出意见时指出我国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可先提出补偿方案建议稿,在听取农民意见后再定案的办法以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并且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完善时,当初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便出现了与社会生活不相符合的情况。由于土地征收补偿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政府相当的重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在对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断做出调整。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是调整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重大事件,首次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应该对土地征收给予补偿,同年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范我国的征地补偿行为。2007年我国物权法高票通过,物权法的四十二条明确了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征地补偿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搭建的比较完善,具体的补偿内容也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比如征地补偿标准从原来的四到六倍提高到现在的三十倍甚至六十倍,而且在达到法定最高补偿标准,还是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不受最高标准的限制。不仅如此,我国政府还越来越重视征地补偿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除了对失地农民进行金钱上的补偿之外,更加重视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失地后的安置,给予农民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虽然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得到了很好地发展并在不断地完善过程当中,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等待解决。我国的社会思想长期是以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作为主的,这样的社会思想也影响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我国对征地补偿制度的几次调整中虽然对具体的条款进行了改动,但是对很多实质性的本质的问题并没有触及到。我国社会现在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但是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依然是以扎根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为蓝本进行调整;虽然认识到土地的市场价值巨大却没在具体制度中体现,其补偿依然按照土地的农业用途为标准进行;先定案后公告的补偿程序也没得到根本的改变,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依然处于被动地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一步一步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而且在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市场经济对土地征收及补偿的影响,打破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束缚,找到更有效的办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