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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强调政府机关要“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权责一致、权责对等是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作为行政权力的执行主体,也是必然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代政府的本质是责任政府,行政问责制是伴随着责任政府的产生而产生的,是责任政府在制度上的直接体现。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经了一个从“风暴”到“制度化”的过程,从2003年的“非典”事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以来,行政问责制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两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一大批责任事故和失责官员被查处,许多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涌现出了不少优秀的研究成果。但是,行政问责制在实践和理论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问责主体缺位,问责事由狭窄,问责标准不统一等,需要进一步地加以分析和研究。本文首先系统梳理了行政问责制现有的研究成果,对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然后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将我国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外部委托人缺位、代理人权责不对等和代理权的碎片化三大类。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原因:根本原因是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间的信息不对称;观念层面上的原因是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体制层面的原因是我国并行的多层授权体制的影响。最后,笔者提出从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开放权利体系引入外部监督两方面保证外部委托人的归位;从设计科学的代理契约方面解决代理人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从建立激励和自律机制两个方面消解代理权碎片化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