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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释明制度作为公权与私权交融,审判权与诉权结合的产物,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的意义,对民事诉讼的改革以及两大法系的交流都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尤其是在诉讼现代化不断扩展的今天,法官的释明制度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来阐述法官的释明制度。第一部分为论题综述,主要是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对国内外法官释明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学术界的研究状况作一个概述,然后指出本文对该论题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首先从释明的定义分析入手,在比较了几类比较常见的定义之后,推出笔者自己的定义;其后,逐步分析了释明的特征、范围、方式等与定义相关的范畴;文章第三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释明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建立该制度树立了标榜;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释明制度的依据和价值,从而展现出建立该制度存在的基础;最后一部分也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在分析我国关于法官释明制度立法、司法方面的现状后,对法官释明制度运行的原则、范围、后果、阶段等主要问题作了理论说明,最后给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总之,本文在对该制度进行概念、历史发展、存在依据和价值分析后,试图为我国释明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个比较合理的制度构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官的释明制度,由此导致了理论与实务中的诸多缺陷。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释明制度,并在进行制度构想后尝试设计了一个立法文本建议,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