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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有序与公平显得日益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的立法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型的市场交易行为层出不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专门列举出了当时危害最突出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划分竞争行为的正当与否的依据,但是,这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早已经是捉襟见肘了。加上一般条款本身的局限性,社会各界要求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本篇论文就是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提笔的。我国制定和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企业权益不被侵犯。它们既约束、规范经营者,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既有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又有对企业的处罚。但如何把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制度能同运用相关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梳理在一部法律之中,这才是应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的简要概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概述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概述,来明确我国现行的立法现状以及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展现状。其次,在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进行相关论述之后,再总结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模式。再次,通过对上述结论得出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模式来确定竞争状态中的准交易行为模式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合作状态中的交易行为模式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所维系的状态中的模式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