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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追诉时效是指执法者能够对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的时间跨度,超过该时间段,则不应再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规定为2年,同时,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状态结束之日起计算。可见,银行业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起点决定于违法行为的状态。但是,对于繁杂的银行业违法行为,哪些属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哪些属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哪些违法行为属于没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如何判定违法行为的状态,包括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提及,这对银行业执法者如何确定追诉时效带来巨大的困扰。本文主要研究从处罚追诉角度下对银行业违法行状态的分类,以解决各类银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我国银行业监管执法时间仍然相对较短,在金融法律层面仍然存在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监管执法层面的偏差,严重损害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威,甚至引起行政纠纷案件。因此,研究金融执法问题,是正确行使监管权力和提高执法效率的需要,是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本篇论文分成七章:第一章绪论,介绍国内外关于追诉时效及行为状态研究的现状,表明研究重点是将银行业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状态分类;第二章追诉时效与违法行为的状态,主要阐述追诉时效、违法行为的状态基本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三章违法行为状态的分类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目的是区分一个或多个违法行为,同时,还阐述了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关系,目的是解决区分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之的区别与联系;第四章银行业违法行为状态的分类基础,介绍业务全流程原则、区分行为与后果原则及其他原则,全流程原则主要是以违法构成理论分析一个或多个违法行为的成立,区分行为与后果原则主要解决违法行为与行为的继续状态;第五章银行业违法行为状态分析,主要对结合各种具体案例对银行业违法行为的状态进行分析及归类;第六章典型案例分析;最后,是结论部分,对各类银行业违法行为按其状态进行了分类。本文认为,银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追诉期取决于银行业违法行为的状态,银行业违法行为状态包括:瞬时性违法行为、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和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瞬时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擅自变更机构所在地等;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包括:擅自设商业银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及公众存款等;只要具备同质性、重复性和连续性条件,所有的违法都有可能构成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对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分类有利于解决对银行业违法行为处罚时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本文借鉴了国内外行政法、刑法的有关追诉时效及违法行为状态的相关理论,确立了银行业违法状态分类的三大原则:全流程解构原则、区分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原则及其他原则,并用上述分类原则,对各种类型的银行业违法行为结合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最终将银行业违法行为状态分类为上述三种状态的违法行为。这一分类结果将对银行业执法者根据违法行为状态的分类确定追诉时效、正确执法无疑有非常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