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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高,由民政部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16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共有415.8万对,比2015年增长8.3%,2017年共有437.4万对,比2016年增长5.2%。逐年递增的离婚率已经无法扭转,但我们可以将离婚带给家庭尤其是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离婚切断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却没有解除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离婚改变了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状态,但无法免除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更不会剥夺子女被父母呵护、与父母会面及接受抚养费的权利。完善离婚后亲子关系制度,切实做到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我们现如今面临的重要课题。尽管我国离婚亲子关系相关立法已经考虑到了保护子女利益的重要性,但这种关注仍是以家长和社会利益为视角的,没有充分考虑子女的权利与愿望,没有将他们真正作为权利主体。①在这一背景下,深入研究、优化离婚后子女抚养法律制度刻不容缓。本文以我国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立法现状为基础,对收集到的129份离婚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深度剖析了我国离婚后子女抚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确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直接抚养方确定标准不合理、抚养费数额整体偏低且执行困难、探望权制度存在大量空白等等。与我国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在相关制度建设方面则更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日本早已明确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在亲权人的判定、探望权实施等与子女利益的相关方面必须在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这一宗旨下进行。为便于计算,同时确保离婚后子女仍能与父母保持同一生活水平,日本制定了操作简单的抚养费简易表。在执行制度方面,设立了间接强制金制度确保子女抚养费和探望权的履行。这些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现有规范,健全子女抚养制度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将从直接抚养方制度、探望权制度、抚养费制度三个方面来介绍中日两国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制度。通过对日本相关法律的考察来寻找日本离婚后子女抚养制度设计的可借鉴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主要包括确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优化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标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创建以子女为主体的会面交流权;扩大协助探望权执行的义务人范围;明确延迟履行金在探望权执行方面的适用;完善抚养费确定因素和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