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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速度极为迅速,产生了大量的用地需求。中央政府基于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部分区域建设用地供给已无法满足发展需求,供给与需求不匹配问题十分严重。依据国家的发展总体规划,中国要实现2020年城镇化60%、工业化70%的目标,建设用地需求仍存在着较大的市场容量,而可供城市建设用地有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成为建设用地供给的主要来源。土地管理法中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无论是基于单位建设所需还是个人建设所需,凡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使用所有权属性为国有的土地;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利用行政权利强制征收或征用土地,但缺乏对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这种建设用地供给行政上的垄断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宽泛处理导致政府在过去20年来实际操作上,将从事经济建设被动等同于公共利益,为获得农民土地提供了方便,严重的侵害了农民集体的土地财产权。在计划经济时代,将经济建设等同于公共利益,还暂且说的过去。但随着市场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土地交易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仍将公共利益泛化处理,一切农村建设用地供给都必须通过征收-转让的模式进行,这就为公权力合法的侵犯土地财产权打开了方便之门。这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违背,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公平公正主义。十八大中提出,要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方向。随后,2015年下半年,国土资源局对全国范围内15个典型试点区域赋权,积极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改革工作。2016年,财政局连同国土资源局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需向地方政府缴纳20%-50%的土地调节金;随后9月,基于对试点工作开展现状的考虑,将15个试点区扩张到33个试点,试点期限由原先的2017年底延长至2018年底。入市改革完善了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打破了过去征地模式下政府垄断增值收益的局面,显化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恰当的收益分配模式对均衡好多方主体的利益,取得改革的成功至关重要。本文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增值收益分配作为研究对象,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法规解析、案例分析、理论分析、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通过对历史的回顾理清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发展脉络和入市制度产生的必然性,随后通过对比分析和经验总结,指出了试点运行中收益分配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再通过理论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探索,明确了问题的解决方向和思路;最后再根据分析所得结果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