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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旅游是一种时尚的旅游方式,可以表述为以“张扬个性、亲近自然、放松身心”为目标,完全自主选择和安排旅游活动,且没有全程导游陪同的一种旅游方式。各大门户网站和很多相关旅游的专业网站上,与自助旅游有关的论坛都十分火爆,与自助旅游有关的帖子发表后,浏览人数和回帖人数都很高。法律没有对如何保障这种既没有签署合同也无明确责任承担者的旅游方式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不明确自助游的性质,不明确“驴头”、“驴友”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驴友”遇难案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责任自负”协议的效力,不明确事故责任的承担,会造成自助游的轻率化及盲目化,使得我国自助游难以健康发展,自助游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可见,自助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散客化旅游方式,受到旅游爱好者的推崇。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使自助游客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本文力求通过分析探讨现阶段我国户外探险类自助游面临的法律困境以及对策,希望能对我国自助游的健康发展起积极的作用,进而推进我国旅游法制的建设。从结构上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一、自助游的概念界定及现状分析。从南宁自助游第一案引出本文所关注的问题焦点,从一审二审的判决中引出司法实践与自助游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行业潜规则的矛盾。通过对自助游的概念界定及现状分析,为文章进一步讨论自助游的责任问题奠定理论和事实基础。二、自助游事故责任事故归责原则。从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讨论自助游责任的有无,引入博弈理论,从行为选择的根本性角度分析法律责任的有无及形式。并从实然上谈论过错的有无及具体判断标准。三、自助游事故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阐明自助游责任的性质,自助游产生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认同为一种违约责任或公平责任,而应为过错责任。在确定自助游责任为一种侵权责任并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详细论述自助游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解决自助游问题的对策分析。提出解决自主游问题的相应对策,以求减少自助游事故的发生,促进自助游行业的蓬勃发展。最后,得出结论:自助游应为一种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与否为判断标准,在明确其具体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以达到有益于自助游行业迅速、合法、有序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