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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学基本理论而言,法律规定了公民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必然保障其实现权利的救济,即“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虚无的”。当今世界各国在规定法律主体实体权利制度时,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程序权利制度,而公民的申诉权利是此程序权利制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类型,保障和完善公民的申诉权利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在我国法律中已经有明确的界定,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等权利,已经在我国宪法、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因此,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