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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在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和高度分散股权结构下的一项制度安排。该制度的实施,在制衡内部人控制,加强财务监督,保护股东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仍然是以国有控股公司占绝对多数,其控股股东是国有投资主体,执行层是国有机构委派的代表。在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的前提下,国家作为所有者很难对其选择的经营管理者实施有效的监督,从而形成了“一股独大”下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以及“内部人控制”下肆意伪造财务报告、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等。财务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显然不利于保障国有资本和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而造成许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重组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十分必要,监事会的孤掌难鸣迫使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实践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在国有控股公司虽有成效,但并未实现最初的预期,尤其是从财务监督来看,其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主要表现为“独立性”缺失导致制度安排的内在缺陷;功能定位不合理引发与监事会的角色冲突;激励机制不健全,风险收益不对称;责任机制不明确,保障措施待完善;财务经验被忽视,胜任能力存问题;信息渠道不畅通,财务监督履职难等。鉴于此,本文基于财务监督视角,提出完善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措施,建议在运行机制上,改革选聘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强化问责机制;在运行环境上,打造畅通无阻的财务信息沟通渠道,理顺与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关系;在配套措施上,加快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进程,建立独立董事协会等社会性团体,探索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抛开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一贯思路,将研究视角定位于独立董事的财务监督功能,明确强调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独特作用。同时,立足国有控股公司,针对当前问题,从运行机制、运行环境、配套措施三大方面入手提出建议措施,建议力求针对性和实践性,以期提高独立董事在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监督绩效,促使该制度逐步健全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