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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与传统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同,是为了使具有一定资信水平的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的资产创造价值所产生的一种新型证券化模式。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将证券化资产由原始资产转变为信托受益权,使得企业原本缺乏流动性的优质资产能够起到充分融资的作用。随着最近几年资产证券化的新准则的发布,因信托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利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已具备一定的法律支持。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界对于证券化资产依旧是停留在老的概念上,全国仅有收益权证券化的成功案例,但是尚未有信托受益权证券化的实际运用,对于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理论研究也较少。近些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类似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对信托结构的构造,创作出一种“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结构化信托模式来解决房地产信托的问题,将原本不适宜转让的“资产收益权”肆意构造为具有可转让性质的权利,籍此设立信托计划。安信纯高案是其中最值得讨论的经典案件,案中安信信托因为对权利性质的把握不明,对交易中风险的忽视,最后导致了合同之间互相矛盾的局面。如原始企业具备良好的经营能力与信用记录,再将此类“资产收益权信托”改造成信托受益权证券化项目,则可使得项目的安排更加科学。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中,设计者需理清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中所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加以防范。一方面需对特定目的信托的所产生的信托受益权具有正确的认识,明确其法律本质,正确认识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与其他类型基础资产的不同关注点。另一方面,在设立信托受益权证券化项目时,因信托受益权其权利性质的特殊、公示登记难度较大,应当尽可能地做到真实出售,以保障证券化的安全性。管理人要注重对风险的控制能力,把握好利益分配的规则,保证能够如约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收益。本文不仅对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要点问题进行定性、分析与讨论,同时针对“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专项计划的管控”、“信托受益权的移转”这三个要点问题,基于对证监会“49号文”的理解,对其中所涉的操作流程做了分解并指出其中的实务性问题,希望对我国未来的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起到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