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的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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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作为民法法源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占据重要地位。《民法典》第十条正式将习惯写入法条,并指出法律没有规定时可适用习惯。该条文引习惯入法,并为其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但该条文表述模糊使习惯难以有效适用。本文从第十条的条文出发,通过多种解释对可以适用的“习惯”进行解读,论证习惯入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近年来,习惯争议案件遍及全国,呈逐年上升态势,但习惯司法适用现状却不容乐观,尤其对于基层法院而言,第十条规定过于原则性,难以解决复杂的民事案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以我国2017年至2021年的案件为对象,选取261件案例对我国习惯司法适用现状进行深入剖析,总结出习惯在适用时法律法规缺少具体规定、习惯自身存在缺陷、缺乏有效的适用标准、司法适用的证明难度大、司法论证不清晰等现实问题。通过梳理国外司法对习惯的适用情况,分析了各国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与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对形成规范的习惯适用体系提出建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准确把握习惯的适用标准,搭建习惯司法适用的程序性框架,同时开展以司法为主的习惯调查整理工作,注重习惯适用的案例指导,为司法实践中习惯的具体适用规则和完善发展提出设想和建议,以促进《民法典》在司法实务中的进一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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