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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干部问责逐渐正规化。随着法治化的推进,问责制逐步完善,由“风暴式”走向常态化,由“权力问责”走向“制度问责”,由党纪、政纪问责上升为刑事问责。被问责干部的复出问题值得讨论。笔者界定的复出的含义是:在问责过程中,主动或被动承担责任而失去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理由和固定程序被上级或同级组织及其人事部门提拔、调任、降职至其他岗位,重新担任领导职务。复出的本质是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重新选拔任用,其构成要素包括:复出主体、复出形式和复出条件(时限、理由、程序)等。因重大事故而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复出,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现实表明,中央和地方被问责干部的复出存在差别,表现为复出时间间隔不同、复出职务级别不同等特点。学界及舆论对于是否允许被问责干部复出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当理性看待被问责干部的过失,给予被问责的干部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全盘否定,以避免干部人才资源的浪费,保障问责制等相关制度有效运作,反映我党我国的政治理性。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复出之所以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是因为人们对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不清楚。客观的说,有部分被问责干部的复出相当不规范,存在较多问题,概括起来,就是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理由不充分,复出的条件未满足,复出的程序不透明。被问责干部不规范复出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破坏了问责制的严肃性,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侵犯了公众的民主权利,有悖于民主法治精神。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复出不规范,首先表明现行的问责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公共责任承担者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问责制主要由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后果等基本要素构成,现行问责制的缺陷在其各构成要素上均有体现。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复出不规范,还表明现行的与问责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制度也存在问题,具体的说,是干部的任用制度和监督制度还有待完善。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复出不规范,除政治制度方面的原因之外,还存在“官本位”影响等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对于规范干部复出,笔者有着自己的思考,首先是要明确干部复出的原则,即遵循时间间隔、公开透明、程序性以及区别对待等原则。其次是要从制度和文化建设着力,对问责制进行完善,深化干部任用和监督制度改革以及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破除“官本位”文化影响。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复出机制,使干部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具有规律性、可操作性、统一性和系统性。具体的说,就是要从培训和考核、试用和评议、任前公示以及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上加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