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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研究权利要素及其分离问题。权利最核心的要素是价值判断。本论文企图论证的法哲学问题是权利主体的利益可以与该主体的行为自由--指主体对于权利客体的绝对支配力相分离。最常见的分离方式是将某一利益的取得手段或过程分解为不同权利,甚至不同权利人(如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权利。这种分解的目的并不是要剥夺初始权利人的利益,相反,是正是为了实现他的利益。由于权利也是各个部门法研究的问题,因此将以所有权为例对权利要素及其分离进行举例分析。 全文共分为四章。包括引言,第一章权利的概念与本质,第二章权利的要素的界定,第三章权利要素的分类和分离的必要性,第四章权利要素分离的表现,该章节以所有权为例来对权利要素分离进行具体的阐释,余论部分。 在引言部分,引出问题和研究该问题的意义。为什么会有代理制度、公司制度、专利权的授权使用、债权的证券化、诉讼代表人制度。这些制度的出现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一种回应。但是各个部门法不可能对这些这些制度做统一的研究,更不可能找出背后共同的原因所在。本文就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认为权利中要素的分离才是这些制度背后共同的理论基础。而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权利要素及其分离的分析可以充实对权利本质、要素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对权利要素的界定,需要包含"价值判断"要素,权利中"自由"和"利益"两个要素可以分离。 第一章,权利的概念与本质。主要研究权利的概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问题。法律上的权利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权利还有两个特征:第一权利具有正当性,第二权利具有有效性。权利的正当性,因为正义是权利的逻辑基础,如果一个权利不具有正义的内涵,这个权利就不能称之为权利。权利的有效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现实的可行性。权利是有效的,权利是可以获得实现的。权利的本质认为有三个:第一,权利本质上是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第二,权利是一种合法的"不平等";第三,权利是一种正当性事物。 第二章,权利的要素的界定。通过比较国内对权利要素的研究,对权利所包含的要素进行界定。认为价值判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国外关于权利要素界定的学说,产生过重要且长期影响的有以下几种学说: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在本文中主要介绍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国内关于权利要素界定的学说:夏勇教授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多方面的属性构成的:利益,主张,权能,自由,资格,北岳先生认为:要全面解释权利至少要把握概念的四个要素:即主体的实质要素,主体的形式要素,社会的实质要素和社会的形式要素;孙国华教授认为:权利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形容某种行为或状态是正的、对的、直的判断。赞同孙国华教授的观点。 对权利要素的界定,可以界定为拥有"自由""利益"、"价值判断"三个要素。由于价值判断一般是统治阶级做出的,价值判断赋予了权利的"正当性",因此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就是统治阶级已经做出了价值判断,它高于另两个要素,一般在权利本质中予以阐述。本文在论述中重点阐述"自由"和"利益"两个要素,这两个是一般性的要素,也是法学研究中,通常予以重点关注的要素。 权利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形容某种行为或状态是正的、对的、直的判断。在社会生活中,权利就是被认为是正当的、直的、对的行为,是一种被做出这种判断的意识形态认为"能做的"、"正当的"、"被允许"的行为。 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利益与权利的关系表现在:第一,权利内含的实质性要素是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和维护。第二,权利是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第三,权利是法律调整利益的有效机制 权利中的"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权利中的"自由"。并非西方学者认为的是一种终极价值或目的。 第三章主要阐述权利要素的分类和分离的必要性。权利要素的分类主要由两个分类:权利的实质要素与形式要素之分,权利的价值要素与技术要素之分。权利的两个要素一般都归属于权利主体所有,这是常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权利的两个要素"自由"和"利益"不再仅仅归属于一人所有,而是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究其原因可以分为经济社会原因和政治法律原因 第四章:主要是以所有权为例对权利要素的分离进行具体阐述。由于权利要素的分离以所有权较为典型,本章就以所有权为例对权利要素的分离进行研究,以更具体的阐述权利要素分离的表现。所有权要素的分割在法律上的主要体现为三个制度:代理制度、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上述三种制度中所有权要素的分割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层层深入。权利要素的分离所产生的这三种法律制度也带来了一系列对这三种制度性质的争议。对以上争议的解释将以所有权要素分割为基础的双重所有权,对股权、信托权、代理权的性质的进行解释。代理权是一种权利。 前述一章主要通过所有来分析了权利要素的分离的表现。而事实上,权利要素的分离并不仅仅表现在所有权领域,在余论部分就将论述在债权、知识产权领域都有权利要素分离的表现。权利要素的分离是整个私法领域和诉讼法领域共同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