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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函从国际航运实务中衍生出来,其广泛应用引起了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尤其是《鹿特丹规则》使得无单放货合法化从而省去了提货保函的利用空间进一步引起了理论界对保函问题的探讨。即便保函因其有符合民法理论中“欺诈”的嫌疑而受到了批驳,其在国际航运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的运用却十分普遍,这从国际互保协会制定了标准保函格式便知。从司法实践来看,世界各国绝大多数都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然而,该制度的立法状况远远落后于其实践运用,目前仅有《汉堡规则》对海运保函及其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吸收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即明确确立了“善意保函有效”的原则,但亦未对善意保函的认定规定一个客观可行的标准。即便如此,囿于国际航运的客观情况,货运双方仍然不得不以保函来换取国际贸易和海运合同的顺利进行,我国司法实践大量的判例更是承认和确立了《汉堡规则》所述善意保函原则。近年来,学者们对保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其性质和效力的探讨。本文着眼于实践,以善意保函具有法律效力为出发点,采用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案例着重就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和提货保函的定义、成因和效力进行分析,为保函签订双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规避风险的建议,以期指导实践并推动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第一章对海运保函的定义进行阐述,并从主体、担保事项、担保限额以及担保期限等角度对海运保函的结构进行界定;第二章简要介绍海运保函在中国的实践状况以及各主流理论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第三章分别就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倒签或预借提单保函以及提货保函的概念、形成原因和法律效力进行论证和阐述,结合实例分析,深刻理解“善意保函有效”的内涵;第四章着眼于现行海运实务,既然保函的适用不可避免,文章便结合实例向货运双方以及银行等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规避风险的有效建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对完善我国的海运保函制度提出建议,并对其发展前景做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