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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对毒品犯罪都予以严厉打击,其中代购毒品作为毒品贩卖中一种常见的交易形态,在毒品犯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代购毒品也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常见的类型。对于如何认定代购毒品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代购毒品行为进行了规定,会议纪要填补了司法实践中关于代购毒品相关规定的空白,但以会议纪要定罪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相关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行为没有单独制定罪名而是与其他的罪名相互关联,因其不同的情景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关于代购毒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该领域定罪量刑的种种问题。如前述的不同情景下代购毒品行为罪名的认定并不能完全包含实践中代购毒品行为的多种犯罪形态。因此,对代购毒品行为的正确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加以规制,是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行轻重以及统一司法尺度的重要法律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代购毒品案件的办理情况及具体判例分析,首先通过介绍代购毒品行为的概念、含义、特征以及代购毒品行为与居间介绍的区别,并分析了代购毒品行为的立法变迁,进而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得出代购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代购毒品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并由此得出代购毒品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代购毒品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目前,我国刑法对代购毒品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故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立法上完善对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依据;其次,明确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代购蹭吸、以性交易、升职等为条件进行代购毒品的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最后,对于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入罪应结合牟利为构成前提,将牟利代购毒品行为直接入罪,而对于虽未牟利但多次代购毒品行为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