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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约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作为常识植根于学习民法者的心中,这称之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否定说,有民法学者认为违约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进而指出这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制度存在的价值所在。但审判实践,在保管骨灰案、婚礼摄像案、旅游合同违约案等案件中,却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实践和理论的冲突要求用新的眼光重新审视理论。众所周知,我国的民法理论属于大陆法系,尤其是建立在德国法的学说之上。而今德国法在此问题上持否定的态度,不过德国的学者对此颇有微辞,为了弥补法律上的僵化,德国创立了“非财产损害商业化”学说。大陆法的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例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宽松的态度,甚至比英美法的法律还要宽松。我国台湾地区最近也在修订后的民法典中持肯定的态度。反观我国,虽然很久就有学者持肯定的观点,但终究不占主流,导致法官判案过程中,一方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一方面却在依据上绞尽脑汁,给出一些模棱两可的理由。笔者认为,建立违约精神损害制度要勇于突破成见,从比较法的角度找出可行的方法,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客观的对待,从理论上对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修正,在实践中探索合适的案例,承认违约精神损害制度是原则之外的例外。本文分六部分。导论部分,分两节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作出界定。界定概念的内涵,使文章阐述有足够的铺垫。第一章,通过对国外的学说和判例进行考察,研究国外的最新学说,探求对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依次考察英美法、大陆法和国际性文件的规定。本章的思路是循国外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逐步予以承认的法律历程,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应然性,重点介绍法律发达国家的新近做法。第一节,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介绍英美法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经典判例,重点在于介绍英美法类型化的做法;第二节以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和实践为主介绍大陆国家的态度;第三节,介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明确支持的规定,研究最新国际立法动态以资借鉴;第四节得出结论,发达国家成熟的制度只能借鉴,我国不能完全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第二章,对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进行辩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所以遇到种种困难,很大原因是反对声音太强大。本章对精神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之一、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妨碍交易、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合同法的特点、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责任竞合制度能够完全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等一一辩驳,得出否定说理由并不尽合理的结论。本章分否定说的理由概说、对否定说的辩驳和小结三节。第三章,从正面论述了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每一个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相应的理由,本文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理由有学理上的正当性、司法实践上的可行性。本章分两节,第一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学理正当性;第二节,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第四章,主要论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包括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化探索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三节。第一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之一般条款和第111条、第112条完全赔偿原则;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之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等解释为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相反,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缺乏依据;第二节,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通常情形以失去的满足、痛苦、悲痛与心灵伤痛为核心将它们分为四种类型,并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渐完善,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类型化方式最为合理;第三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必须予以限制,将限制适用的规则和类型加以创新;小结,合理解释现行法并限制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结论部分,总结全篇,不应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此问题上应有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