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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的客观性是一个在法哲学和法律诠释学中引发长期争议的话题。以唯物论和哲学解释学为方法,本文就此问题的梳理和研究表明:成文法的客观性,包括本体论上的客观和认识(解释)论上的客观两个层面。成文法在本体意义上之所以是客观的,乃是因为它的内容在根本上是由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而它的形式是成文和理性的;成文法在认识意义上之所以是客观的,乃是因为,这种客观并不等于严格意义上的无涉主观价值评判的客观,而是一种在阅读者和文本、阅读者和阅读者之间经由商谈产生的,并经得起论证和批判的客观,而这种客观性是可以达到的。为了追求本体上的客观,应从民主的立法体制和科学的立法技术两个方面入手;为了保证解释上的非任意,要强调运用基本的解释方法和严格的法律论证,法律教义学对此提供了帮助;同时,法律教育、诉讼体制、官方法律解释和法律监督,构成维护法律解释客观性的外围制度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