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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工程。农村教育经费短缺,是制约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财力严重不足。依靠农村自身力量难以发展农村教育,要重构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农村教育财政体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起发展农村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所在。我国实行新式教育己过百年,农村教育经费供给一直由县级政府和乡村自身承担,这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也有它的弊端。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教育财政体制几经变化,农村教育经费供给至今仍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这种体制的缺陷已十分明显:首先,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地方财政一直十分困难,我国大多数县级政府财力已难以承担发展农村教育的重任。其次,由县级政府承担农村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进一步拉大了目前我国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教育发展的差距,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当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收入已占全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已具有作为农村教育财政经费供给主体的能力。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新体制,实际上仍然是由县级政府负责教师工资,由于人员经费占我国农村教育经费支出的绝大部分,因而,新体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问题。我国农村普通高中和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中财政拨款不足50%,这已严重制约了农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农村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农村普通高中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农村教育财政经费应由高层次政府提供。因此,我国中央和省级财政必须承担起发展农村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为了实现教育公平,发达国家农村教育都经历了由基层政府承担主要财政责任到由中央政府主要承担或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承担主要财政责任的过程。当前,世界上多数发展中大国也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承担农村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实现社会公平,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我国社会已形成共识。我们应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发展农村教育的经验,由各级政府分担农村教育经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承担主要财政责任。创造条件,缩小以至最后消除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教育财政问题,要进行制度创新,重构农村教育财政体制。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确定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农村教育财政中的主体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制定农村基础教育办学基准;建立和完善农村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实现农村教育财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完善农村教育经费监督机制;建立农村教育财政预算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教育经费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完成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的历史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