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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不动产的多头管理、分级登记,登记目的大多停留在对不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层面,忽视了不动产登记对于产权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和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随着不动产交易日趋频繁,这种分散登记的模式带来的诸多弊端日益凸显。相对于分散登记制度而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由统一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定范围的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登记于统一的簿册并颁发统一的权属证书,整合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的制度。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权利、方便群众、减少成本”。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仅是促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其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市场交易安全,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我国明确提出了要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这一要求虽然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明确了方向,然而具体到实践中,不动产登记该如何做到“四统一”仍然不够清晰。在此背景下,本论文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开展了研究,针对统一立法、整合机构、设置登记簿册和建设信息平台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参考。由于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其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首先是针对典型国家和地区在实行不动产统登记制度时的具体做法进行了研究,旨在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提供思路;第二,从登记的依据、机构、程序、簿册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现行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现状进行了梳理,剖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阐述了不动产分散登记的弊端;第三,由不动产分散登记的现状引发思考,进而引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第四,对当前我国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障碍进行分析,这些难题要求我们在制度构建时予以破解;最后,为我国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出基本设想。研究认为,其一,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明晰,主要包括:尽快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法律体系;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局;规范并予以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程序;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册和权属证书式样和内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协调;建立以不动产单元为基础的产权管理模式,形成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的更加明晰的产权权利体系。其二,鉴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议现阶段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方案,做好与当前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衔接。一是通过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整合,逐步统一登记机构;二是以土地登记为基础,逐步将各类不动产登记融合为同一体系中;三是依托并完善地籍信息系统构建登记信息平台,解决系统不兼容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