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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以来,中国和东盟启动了在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框架下进行“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的进程。四年来,各方就“南海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进行建设性的磋商,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已于2017年通过“南海行为准则”框架文件。框架虽不涉及实质性案文,但是这是从《宣言》达成后十几年来中国和东盟在管控南海争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显示出本区域国家自主解决南海问题的能力和愿望,表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沟通与合作朝积极方向发展,各国对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有了更强的信心。然而下一步案文磋商仍存在不少难点。最受关注的争议点主要围绕着“南海行为准则”的性质以及《宣言》中的“无人岛礁的居住行动”、“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条款的界定。在这些问题上,东南亚国家与中国的立场和利益诉求存在争议,磋商将进入更加艰难的实质阶段。国内外有部分学者的文章论及“准则”,然而专门论述磋商争议问题的学术成果并不丰硕。因此有必要针对磋商过程中具有复杂性与敏感性的争议条款进行分析解读,提出有参考价值的解决方案,从而使得中国在国际法层面应对日后的磋商能做到知己知彼、有理有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文章的第一章梳理了从上世纪90年代《东盟南海宣言》首次提出制定“准则”到最终签署《南海各方行动宣言》,从《宣言》的签署到“准则”磋商的再启动的历史进程,介绍了“准则”的现状并对下文将要论述的“准则”所涉重大争议条款进行简要概述。第二章提出了“准则”的法律性质的问题。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在“准则”是否应该有拘束力的问题持相反立场。本文指出,在当前阶段,确定“准则”法律性质的时机还尚未成熟,“准则”的性质视磋商的具体情况及各方的共同意志而定。第三章从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以及国家正常的军事建设不等同于使用武力两方面对“准则”关于“使用武力及武力威胁”条款的涵义进行解读,有针对性地驳斥了他国将我国合法正当的海上执法视为使用武力的错误解读,也指出了我国进行军事国防建设、保卫国家安全的行为符合国际法,毫无以武力威胁他国之意。第四章阐述了“准则”中各方对“自我克制”条款存在的分歧,主张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对各方的克制义务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单方面将争端提交司法或仲裁不仅违背《宣言》的“自我克制”义务,也使争端扩大化、复杂化,应为“准则”所明确禁止。近年来,东南亚国家指责中国的岛礁建设违反了克制义务,本文从传统国际法和《宣言》都没有禁止岛礁建设的角度驳斥他国对中国岛礁建设的无端指责以及南海仲裁庭的错误裁决。第五章介绍了航行自由的法律框架以及东盟国家关于航行自由的实践,同时从专属经济区军事航行和军舰进入领海事先批准等角度论述了“准则”针对航行自由应该有怎样的规定。本文认为,“准则”应当保障符合国际法以及“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的,出于正常航行需要的航行自由,而对打着“航行自由”旗号,行危害他国国防安全和利益之实的军事航行应当予以禁止。本章还讨论了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对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不同实践,“准则”应坚持相互尊重各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底线,无论东南亚国家自身是否坚持对外国军舰进入本国领海实施“事先通知、事先批准”,都不否定外国军舰进入沿岸国的领海时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的习惯法规则。第六章分析了中国下一步磋商“准则”的应对策略。我国应该坚持主权底线,加强实施海上维权执法。采取灵活务实的外交政策,强化与东盟国家的政治互信,巩固海上安全合作和危机管控,在磋商过程中积极把握主导权,使“准则”成为新的南海海上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