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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商业价值日益被发现。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本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还没有出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难以确定就是原因之一。权利主体的确定能够明确权利义务,定纷止争;激励权利主体进行创新、开发、利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本文运用历史考察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在介绍、对比国内外立法及考察著作权主体制度历史演进的基础上,运用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分析国内学者的观点,进而得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多元化的观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问题进行探讨。文章第一部分是引言,简单介绍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民间文学艺术的研究现状、文章的框架及研究方法。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法律保护现状。第一节介绍了国际、国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的立法,第二节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立法情况、司法情况进行详述,以期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的界定起到借鉴作用。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著作权主体的历史演变,阐述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共存的著作权主体制度,为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权利主体奠定基础。文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共分五节阐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第一节介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界定原则。第二节对我国学者的观点进行逐一分析,得出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个人、国家都可以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的观点。第三节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各种权利主体进行具体分析。第四节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权利行使主体作了简单介绍。第五节介绍了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的权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