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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美德伦理学在二十世纪中后期得到了重要的发展,而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为这一发展做出了显著的贡献。本文在对她所建构的规范美德伦理学理论体系进行描述的基础上,展现她的美德伦理思想,并尝试着对她所探讨的问题做进一步思考。在规范伦理学占据当今伦理学界主导地位的大背景下,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家通常通过三种路径来构建和发展美德伦理学:第一,否定现代伦理学结构的合理性;第二,承认这种结构观,对原有的美德伦理学做一些改造,使之符合现代伦理学结构。第三,承认这种结构观,但不对原有美德伦理学进行改造,而是对现代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提出质疑,使之和美德伦理学面临同样的问题。第一种方法最为彻底,其主张者往往是反理论者,他们支持美德伦理学,但不一定是美德伦理学家。第二种是比较激进的美德伦理学方法。第三种是一种温和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学方法。赫斯特豪斯作为“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代表人物,她在建构其规范美德伦理学时所采用的正是第三种策略。具有高度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现代规范伦理学满足了作为一个成熟的科学理论所有的本质特点,因此成为现代背景下伦理学家们所普遍采用的伦理学形态。赫斯特豪斯认为美德伦理学也具有这样的特点。正像功利主义的“善”概念和义务论的“正当”概念一样,美德伦理学也可以以“美德”概念为基础,成为一种独立的伦理学理论。因此,本文首先对当代规范伦理学所产生的背景及当代规范伦理学的基本结构做出了深入的分析,以此引出赫斯特豪斯对美德伦理学作为一种规范伦理学的理论模型的构建,描述美德伦理学与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在结构上具有逻辑同构性,说明美德伦理学可以成为同义务论、功利主义互竞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从而为规范美德伦理学的发展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其次,本文着重分析与讨论了赫斯特豪斯的规范美德伦理学对道德生活的解释能力。仅仅将规范美德伦理学同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置于同一境地并不能真正体现美德伦理学的优势。赫斯特豪斯认为像义务论的道德规则一样,美德伦理学也有美德规则,这些美德规则使得美德伦理学具有一定的规则性,从而能够很好地说明何种行动可以被称之为正确的行动。同时,她的规范美德伦理学理论还将“补偿”理论和道德智慧引入到两难困境的解决当中,克服了现代伦理学理论在面对道德规则之间的冲突问题和道德上的两难困境时所表现出的无力。现代道德哲学的理论表达形式,使人和生活都变得极为简单和抽象。而赫斯特豪斯的规范美德伦理学在符合现代道德哲学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同时,又具有比其它规范伦理学更强的对道德生活的解释能力。最后,本文着重解读了赫斯特豪斯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方法论。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认为现代道德哲学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亚里士多德目的论的背离。因此“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哲学家们都力图恢复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思想,并利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资源来有效解决现代道德哲学中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赫斯特豪斯这种方法论的分析,同时对比其它形式的规范美德伦理学学说及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美德概念具有独立性,美德伦理学可以成为合格的规范伦理学,而且并不因此失去传统美德伦理学广泛关注人类生活的伦理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