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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贩卖一直是全球社会问合力打击的主题,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人口贩卖不仅涉及人权发展、人身安全等问题,更是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下,通常遭遇贩卖迫害的人121大多来自于文化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欠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人口被贩卖、转售、运输到部分发达国家沦为奴隶,从事各类卑贱、污秽的底层工作。人口贩卖的整个产业链条充斥黑暗、恐怖、暴力与血腥,在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背后是如同炼狱一般的存在。在世界范围内,每年约有两千多万人成为人口贩卖产业链的牺牲品,其中百分之八十为女性人口,百分之五十为少年儿童。人口贩卖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中紧随毒品贩卖、武器走私之后的第三大低下市场交易,并且在部分地区已经构成了具有严密网络、内部分工极为复杂的国际型犯罪组织。
老挝与泰国一带地区近年来的人口贩卖市场一度十分猖獗,地区环境的混乱为周边国家人口贩卖与运输犯罪滋生提供了温床。这一地区也就成为了人口贩卖的巨大“中转站”。老挝与泰国问的人口贩卖犯罪呈现出集团化、智能化的发展态势,大多通过低下钱庄、境外的临时银行账户等进行具体交易,金钱交易隐蔽,犯罪手段具有智能化、网络化与职业化,形成“一条龙”式的运作模式,规模化、专业化特点较为显著;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巧立各种名目掩盖犯罪行为,第一是以婚姻介绍的名义进行人口贩卖,第二是以出国务工的名义进行人口贩卖,第三是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人口贩卖;老挝与泰国问的人口贩卖犯罪分子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女性,由于女性与男性相比更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在实施拐骗与引诱等环节时具有更高的效率,同时她们大多曾是被贩卖的人口,以这样的双重身份实施贩卖也更具有迷惑性。泰国移民部门还存在“非官方政策”,把从缅甸、老挝等较贫困国家,在泰国栖身的难民收容所内的罗兴亚人直接交给人口贩卖组织处理,移民部门工作官员以及人贩子通过这一交易获取高额利润,导致人口贩卖与官场腐败问题相互勾连,相互加剧,对于泰国的人口贩卖打击力度则止步不前。老挝和泰国间人口贩卖犯罪猖獗的根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济发展水平相较于中国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老挝与泰国民众以非法入境方式、借助人口贩卖活动来到中国境内居住、生活以及就业,逐渐演变为严重的国际性犯罪行为;其次产业结构相较于中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大量劳工想要通过人口贩卖的方式来到中国,在客观上加剧了两国间以输送劳动力为目标市场的人口贩卖活动规模的逐步扩张;第三,老挝与泰国的人口性别比例以及对女性人口的社会待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第四,泰国国内政局近年来动荡不安,中央军队无法在这些地区实施强有力的管控措施,再加上地形复杂、地理位置偏僻,也就成为了人口贩卖犯罪组织的理想包庇之所;最后老挝与泰国政府对于人口贩卖犯罪法律规制的程度与中国政府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预防与制止老挝和泰国间人口贩卖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泰国对于人口贩卖问题的打击仅仅停留于表面、关于规制人口贩卖犯罪的法律制度统一性程度不足、国家民众的基本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等。
本课题针对解决老挝与泰国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加强两国合作提出了部分具体策略。首先,着力深化老挝与泰国两国在湄公河次区域内的经济协同建设步伐,提升整个国家区域间的经济发展速度,提升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满足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使流失的就业人口可以实现本国内就业,实现湄公河次区域间各国社会经济的和谐共同发展,缩小生活与就业条件的差距,从根本上消除滋生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土壤;其次,强化老挝与泰国两国政府间的反拐合作,以消除两国间因法律体系不同而产生的执法合作壁垒为重点任务,完善两国间打击人口贩卖犯罪行为的取证程序,使两国间的执法合作更为紧密化、高效化与常态化,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加强老挝与泰国对人口贩卖犯罪行为的单边控制能力建设,同时进一步消除两国立法间的部分差异,协调两国间对于国际条约、公约以及区域内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立法转化一致性,注重加强两国执法人员间的培训与学习交流,建立两国间专业化人口贩卖犯罪执法人员队伍;再次,加大对老挝与泰国区域内跨国婚姻中介市场的规范化监管;第四,深化国际间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用以指导两国之间开展执法合作,同时深化国际间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广泛宣传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断犯罪组织的经济链条,为被贩卖人口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与救治,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第五,强化老挝与泰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将有效管理作为堵塞犯罪漏洞、减少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最后,遵循老挝与泰国人口流动的疏堵相结合原则,在疏通人口流动的基础上,堵塞人口贩卖犯罪组织交易市场的入口与出口,最大限度保障人口基本人权,实现人口通过合法方式在可控区域范围内的正常流动。
本课题通过对老挝与泰国人口贩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以及当前所开展的国际性反拐合作项目的实际情况,借鉴中国预防与制止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执法经验,分析现阶段老挝与泰国两国对人口贩卖犯罪的治理现状,寻找两国间有效冲破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建立壁垒的理论与相关实践,进而丰富湄公河次区域内特定国家间的反拐项目理论体系框架的基本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为两国问制定科学的打击犯罪措施提供启发与参考建议,帮助两国边境地区建设和发展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老挝与泰国一带地区近年来的人口贩卖市场一度十分猖獗,地区环境的混乱为周边国家人口贩卖与运输犯罪滋生提供了温床。这一地区也就成为了人口贩卖的巨大“中转站”。老挝与泰国问的人口贩卖犯罪呈现出集团化、智能化的发展态势,大多通过低下钱庄、境外的临时银行账户等进行具体交易,金钱交易隐蔽,犯罪手段具有智能化、网络化与职业化,形成“一条龙”式的运作模式,规模化、专业化特点较为显著;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巧立各种名目掩盖犯罪行为,第一是以婚姻介绍的名义进行人口贩卖,第二是以出国务工的名义进行人口贩卖,第三是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人口贩卖;老挝与泰国问的人口贩卖犯罪分子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女性,由于女性与男性相比更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在实施拐骗与引诱等环节时具有更高的效率,同时她们大多曾是被贩卖的人口,以这样的双重身份实施贩卖也更具有迷惑性。泰国移民部门还存在“非官方政策”,把从缅甸、老挝等较贫困国家,在泰国栖身的难民收容所内的罗兴亚人直接交给人口贩卖组织处理,移民部门工作官员以及人贩子通过这一交易获取高额利润,导致人口贩卖与官场腐败问题相互勾连,相互加剧,对于泰国的人口贩卖打击力度则止步不前。老挝和泰国间人口贩卖犯罪猖獗的根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济发展水平相较于中国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老挝与泰国民众以非法入境方式、借助人口贩卖活动来到中国境内居住、生活以及就业,逐渐演变为严重的国际性犯罪行为;其次产业结构相较于中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大量劳工想要通过人口贩卖的方式来到中国,在客观上加剧了两国间以输送劳动力为目标市场的人口贩卖活动规模的逐步扩张;第三,老挝与泰国的人口性别比例以及对女性人口的社会待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第四,泰国国内政局近年来动荡不安,中央军队无法在这些地区实施强有力的管控措施,再加上地形复杂、地理位置偏僻,也就成为了人口贩卖犯罪组织的理想包庇之所;最后老挝与泰国政府对于人口贩卖犯罪法律规制的程度与中国政府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在预防与制止老挝和泰国间人口贩卖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泰国对于人口贩卖问题的打击仅仅停留于表面、关于规制人口贩卖犯罪的法律制度统一性程度不足、国家民众的基本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等。
本课题针对解决老挝与泰国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加强两国合作提出了部分具体策略。首先,着力深化老挝与泰国两国在湄公河次区域内的经济协同建设步伐,提升整个国家区域间的经济发展速度,提升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满足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使流失的就业人口可以实现本国内就业,实现湄公河次区域间各国社会经济的和谐共同发展,缩小生活与就业条件的差距,从根本上消除滋生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土壤;其次,强化老挝与泰国两国政府间的反拐合作,以消除两国间因法律体系不同而产生的执法合作壁垒为重点任务,完善两国间打击人口贩卖犯罪行为的取证程序,使两国间的执法合作更为紧密化、高效化与常态化,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加强老挝与泰国对人口贩卖犯罪行为的单边控制能力建设,同时进一步消除两国立法间的部分差异,协调两国间对于国际条约、公约以及区域内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立法转化一致性,注重加强两国执法人员间的培训与学习交流,建立两国间专业化人口贩卖犯罪执法人员队伍;再次,加大对老挝与泰国区域内跨国婚姻中介市场的规范化监管;第四,深化国际间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用以指导两国之间开展执法合作,同时深化国际间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广泛宣传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断犯罪组织的经济链条,为被贩卖人口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与救治,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第五,强化老挝与泰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将有效管理作为堵塞犯罪漏洞、减少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最后,遵循老挝与泰国人口流动的疏堵相结合原则,在疏通人口流动的基础上,堵塞人口贩卖犯罪组织交易市场的入口与出口,最大限度保障人口基本人权,实现人口通过合法方式在可控区域范围内的正常流动。
本课题通过对老挝与泰国人口贩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以及当前所开展的国际性反拐合作项目的实际情况,借鉴中国预防与制止跨国人口贩卖犯罪的执法经验,分析现阶段老挝与泰国两国对人口贩卖犯罪的治理现状,寻找两国间有效冲破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建立壁垒的理论与相关实践,进而丰富湄公河次区域内特定国家间的反拐项目理论体系框架的基本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为两国问制定科学的打击犯罪措施提供启发与参考建议,帮助两国边境地区建设和发展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