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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是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而产生的概念,自上世纪80年代在欧洲出现时起就一直是船货双方争论的焦点。在THC出现之前,传统的运费包括海上运费和港口终端费用,自从引入THC之后,通常所说的运费变成一种“港到港”费用,仅仅包括海上行程,而集装箱码头上的费用作为THC被独立收取。尽管THC和运费都由班轮公会制定,但是在调查研究中发现THC更容易实施,因为THC相对于其它因素是不变的,如拖车距离、陆上运输服务以及被运货物的类型等。可见,THC对船公司来说是长期而稳定的收入,而海运运价可以随着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2002年1月15日由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远东班轮公会(FEFC)、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WRA)等国际航运组织发起,其所属的班轮公司丌始在中国全面征收THC,其他船公司纷纷效仿,表现出了空前的团结,此举在中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船货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立场观点。 THC在中国开始征收距今已三年有余,一直对其未有定论。本文通过以下几个部分的论述,来对THC这个颇受争议的概念进行一些探讨,进而得出本文的结论。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目前对THC存在的争议及国外对THC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说明本文的写作目的; 第二部分描述THC的概念及涵盖的范围,对相关概念如基本运费、附加费、海运运费、装卸费等进行解释,与THC进行比较,初探THC的法律性质,揭示THC与运费的关系,得出THC是运费组成部分的结论; 第三部分介绍THC的历史和现状,通过各种数据说明在国外的征收情况,国外应对THC的策略,其中以香港为例说明THC的发展趋势; 第四部分介绍THC在中国的征收情况,船货双方各自的理由和争议的焦点; 第五部分从海运定价、集装箱运输发展趋势、班轮公会的作用、船公司和货主关系四个方面阐述征收THC的原因。第一节从运输成本和国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