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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一项刑事诉讼法原则,有些国家甚至将此原则写入宪法,国际公约也将此原则规定其中。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法制观念的增强,我国立法和实践对保障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体现了保障人权,是立法的一大亮点,不仅使我国的立法与国际接轨,而且为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文中笔者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因果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就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概念、实践意义和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障碍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适用保障对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概念。从该原则的含义入手,进而从被追诉人和追诉机关两方面分析其内容。然后分析该原则的适用主体、“强迫”的含义以及对“自我归罪”的理解。第二部分:分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实践意义。首先从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两方面分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然后从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平衡控辩力量以及转变侦查模式四个方面分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践意义。第三部分:分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从传统司法理念影响根深蒂固、法条规定间有冲突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不足三个方面具体论述。第四部分:提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适用中的保障对策。包括培养和强化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建立保障被追诉人陈述自由的相关制度以及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方面。笔者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很重要的一个规定,那它的实施效果就凸显的更加重要,因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如何适用和如何保障适用是本篇文章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