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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商业外观”的概念,其来源于美国的司法实践,并通过判例的形式予以保护。商业外观是商品呈现给消费者的产品的外形或者形状、产品的包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颜色或者设计、所使用的颜色与其他因素的组合,甚至营销技巧等整体性观感。商业外观通常包括产品自身的外观,产品包装的外观及服务装潢的外观、网站外观等四种类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备受瞩目的“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案于2012年5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广药集团收回了“王老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就“红罐”包装一案却进入了旷日持久的诉讼当中。2013年5月15日,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就王老吉、加多宝红罐外包装装潢权进行了相互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审判结果将决定红罐凉茶外包装归属权。此案涉及的案价之大,属国内罕见,被媒体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然而该案至今没有审判结果。理论界对红罐包装归属有不同看法。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玉敏等为代表的多位法律界专家,认为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的红罐、红瓶包装装潢权,应属于广药集团;然而以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红罐是加多宝设计并最先使用,那么红罐显然应该归属加多宝。本文试图以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诉讼案为切入点,对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运用比较法、价值分析法,通过研究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商业外观的保护,结合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关内容,得出对于商业外观侵权判定的原则,以“混淆可能性”作为侵权判定原则,及在其判定混淆可能性过程中加以参酌的因素。同时提出在保护商业外观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非功能性”要求。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基本上对大多数类型的商业外观予以保护,同时也看到现有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