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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财产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对大陆法系财产法有着特殊的贡献。论文以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为题目,重点研究了法国财产法的制度考源、法国财产权的思想基础、法国财产权的理论拓展、法国财产权的体系结构和法国财产权的启示和借鉴。论文将从高卢时期开始探讨财产权在高卢地区的产生和演变,直至现代法国社会中财产权的制度体系。因此,论文对法国财产权制度和理论的论述将是有基础性和前沿性的。在法国财产法历史上,高卢—罗马时期、中世纪法兰克王国时期、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民法典》时期、现代法国民法时期都是法国财产法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带来了民法体系化思想。近代哲学为法国民法带来了理性主义和逻辑演绎方法。法国启蒙思想、历史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奠定了现代法国财产权的思想基础。在法国民法中,主观权利和总体财产理论是财产权理论的理论拓展。在此视野下,可以发现物与财产的密切联系。在《法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中,法国财产权制度成为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财产权体系。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权体系成为《法国民法典》的重要支撑。在法国财产法中,社会经济发展为财产权立法技术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2006年,《法国民法典》进行了改革并增加了第四卷担保。新的财产权立法有助于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共计五章。引言主要涉及论文研究的背景、方法、价值与意义。通过引言的论述阐明了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在知识立场的背后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思想基础。研究法国民法将有助于民法思想的融合。当然,对法国财产权理论和体系的研究也应当有益于财产权理论和体系的研究。对法国民法理论的研究将扩展中国民法学术的视野。1900年巴黎会议的召开对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产生了促进的作用。对法国财产权理论的研究将成为论文的主要研究范围。在广泛收集法国财产法的专著和论文基础上进行论文写作。论文的写作方法是运用历史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民族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进行写作。第一章为法国财产权的制度考源。研究法国财产权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是异常艰难的工作。在法国财产权的领域,法语文献资料异常繁复和难以琢磨。从神话传说、民族习惯以及成文法典中都可找寻到财产的观念和财产权的体系。财产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人类改变着自然界并逐步形成了财产观念。私有财产的观念区分了“我的”和“你的”的观念。高卢人、罗马人、法兰克人、法兰西人等对财产的观念影响了法国的财产法。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国财产权有着长远的历史,尤其是土地制度。从高卢时期开始,法国的土地归属于领主或者国王。从凯撒征服高卢地区后,罗马法便在高卢地区散播开来。罗马法对财产的观念便植根于高卢人生活中。此后,蛮族王国的入侵给高卢地区带来了日耳曼的财产法。在法兰克王国,萨利克法是法国财产法史上重要的法典。尔后,法兰西王国统一了高卢地区。法兰西王国的封建制度导致了土地分封给诸多的领主。在王国领域形成了领地制度和大地产。因此,中世纪的经济主要是封建的庄园经济。在封建社会中形成了国王、贵族和骑士等封建主。封建主之间的等级关系使法兰西王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封建主凭借其土地所有权进行司法治理。法兰西王国拥有欧洲典型的封建法律制度,包括了日耳曼习惯法、罗马法和教会法。不同的习惯法形成了不同的财产权制度和理论。习惯法典中的财产、王室立法、司法与财产权、罗马法的复兴与财产权的基础成为法兰西王国财产权的基础。第二章为法国财产权的思想基础。法国私有财产的观念是法国人的精神状态的延伸,尤其是信仰、思想、风俗、社会状况。从11世纪开始,罗马法的复兴深刻影响了法国民法和财产权的发展。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重又注塑了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法的精神为法国财产权的统一带来了古典的精神力量。注释法学派时期形成了对物权和对人权的财产权体系。人文主义法学派对法国民法体系化思想有着重要作用。逻辑演绎法和第一原理成为民法体系化的重要思想基础。同时,理性主义思想也浸染着法国民法思想。启蒙主义思想对法国思想界和民法界有着深刻的影响。笛卡尔、卢梭、多玛、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思想成为法国民法领域中的支柱精神。多玛、波蒂埃等民法学学者对财产权制度的论著深刻影响了《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可知,罗马法和启蒙主义思想家为法国财产权制度和体系构建了理性的思想基础。由此,在近代财产法领域,《法国民法典》的财产权制度和体系影响着大陆法系的诸多国家和地区。从罗马法的复兴、启蒙思想的扩展为法国财产权提供了思想和制度的基础。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民法学者对罗马法的研究有助于法国财产权体系的完善和统一。第三章为法国财产权的理论拓展。在法国民法中,主观权利理论对财产权的影响巨大。法律科学具有确定性和和逻辑性,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主观权利便是确定性与模糊性相结合的民法理论。法国民法是个人权利的法律科学。在法律理论中,主观权利与客观法是法国民法的重要理论支撑。一般认为,客观法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法律;而主观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实现。萨维尼与温德夏依德将主观权利定性为客观法认可的意志力量。权利主体的意志是在法律体系基础上得以自我满足的。客观法决定着权利主体行为的规则,但是权利主体可自由决定是否行使法律中的权利。让·达班在《主观权利》中提出归属—控制理论。保罗·鲁彼埃在《主观权利与法律状态》中认为应当严格限制主观权利概念的使用。在民法领域,不被禁止的行为被认为是赋予主观权利。主观权利可以分为物权、对人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总体财产理论是法国法的特殊理论,尤其是用总体财产理论对主观权利理论进行分析。一个人的总体财产是由财产和义务的权利整体组成,包括现在和过去、资产和负债。在法国民法学界,对总体财产理论的批评长期存在。不过,法国民法学者开始对欧伯利和侯的总体财产理论进行批评和反思。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总体财产的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在主观权利和总体财产理论基础上,财产与物的关系变得越发清晰。第四章为法国财产权的体系结构。《法国民法典》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体系。在占有的基础上形成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权体系的核心,是财产权的出发点和归属点。为避免双重所有权,所有权分解为用益权、役权、担保权等财产权利。然而,《法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财产权的个人主义思想基础,并体现为所有权的绝对化。20世纪以来,社会化思想引起了法律思想的变化,尤其是对财产权的社会化。不同的社会思想构建着不同的财产法内容。社会中的活法也深刻影响着财产的理念,且已将触角伸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立法技术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业社会的需求。财产权的制度体系已将触角伸向民法典之外。财产权集中了公法和私法的特征,财产权体系更涵盖了更多的领域。无论乡村抑或城市,财产权也逐渐被赋予更多的社会义务。同时,公有财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有了更多的空间,如国有化、法定役权、所有权的限制。《城市规划法典》、《建筑与住宅法典》、《农村法典》、《环境法典》等法律开始与民法产生勾连,因而仅仅在民法领域对财产权进行探讨越发困难。第五章为法国财产权的启示和借鉴。2006年《法国民法典》增加了第四卷担保。在财产权体系中,担保在民法典中占据了独特的地位。法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各种快捷和安全的融资渠道。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中新的立法技术应运而生,如库存质押、可再负担抵押和附抵押的终身金贷款。此外,预置动产理论、不动产附着物、按照逐步完工状态买卖待建不动产制度等也是法国民法中独特的财产理论。财产权的多样化和无形化使财产权的基础和体系面临变革。在结语部分,论文关注了法国财产权的未来动向。财产权的动产化是法国财产权体系的发展趋势。无形财产等财产权在社会生活中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对财产权的规定日益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