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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之一,当事人陈述本应具有与其它种类证据同等的证明案件事实之功能,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粗糙以及当事人陈述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主张、诉讼请求在实务操作中难以区分,当事人陈述的该项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当事人亲历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同时也是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诉讼主体,当事人陈述除证明功能之外还具有诸多证据外的价值。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当事人陈述制度缺乏将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区别开来的程序规则,这从根本上导致了目前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定位不准、功能混乱等尴尬局面的出现。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等分析方法,试图通过当事人询问制度的构建,将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区别开来,探索一套真正适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当事人陈述制度,充分挖掘和发挥当事人陈述对民事诉讼之功能。文章由导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正文分三章。导论部分简略分析了目前当事人陈述问题研究的问题及意义,并通过对国内外当事人陈述制度的梳理,回顾了目前国内外当事人陈述问题研究的总体状况,并指出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实践现状及反思。作者通过对两个基层法院的实证调研及现有的当事人陈述有关数据之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历史等角度进行了反思,以期探究出适合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重塑的本土资源。第二章当事人陈述制度的比较分析。本部分对两大法系的当事人陈述制度进行了类型化的比较分析,将当事人陈述分为证据意义上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指出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才是各国当事人陈述立法的初衷和主要目的,以期为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素材。第三章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重塑:以完善我国民诉证据立法为视角。基于前三章的分析,在对当事人陈述再认识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引进大陆法系当事人询问制度的构想,将证据意义上当事人陈述制度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制度区别出来,以此充分发掘当事人陈述对民事诉讼之证据功能。结语部分作者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回顾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并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之研究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