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精神与身体的行为,其严重破坏家庭关系、侵犯人权、动摇社会稳定性。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环境中,具有隐蔽性与周期性,因此公权力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往往具有滞后性与不彻底性。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人权保护、维护家庭的稳定性,从法律层面逐渐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对家庭弱势成员的保护。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法院可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通过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避免申请人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人身安全保护令通常被称为民事保护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事保护令作为一种倾向性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特殊救济制度,有效地降低了受害人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性的可能性从而被广泛使用。由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实施的时间不长,并且缺乏指导实践的司法解释,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体内容上存在着适用主体范围狭窄、种类和效力期限不完善、具体保护措施不全面的问题,在程序规范上也有审理程序空白、证据制度不明确、执行主体设立不科学的不足之处。这使得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难以全面满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需求,也难以指导司法操作,导致各地法院核发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本文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进行研究,并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制度优越之处,针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即扩大适用范围并且根据紧迫程度不同设立三级不同种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此基础上,设置不同级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审理程序、证据制度与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