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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传统社会分散在不同组织手中的立法权逐渐归拢到民族国家手中,国家逐渐代替其他组织成为法律的唯一渊源,而在立法权集中的过程中,消除法律规则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成为核心工作之一。法制统一的过程中,在法律体系内部如何处理有诸多相似性但又有重大不同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成为私法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世界上其他法系的国家对如何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不同的模式,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形式意义上的民商分立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形式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民商分立模式等四种。我国的法制发展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而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对于如何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不同时代处于不同的原因,基于不同的考量,采用不同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清末法制改革之前的“两俗”分立阶段,清末法制改革到北洋政府时期的民商分立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商合一阶段和改革开放以后的民商关系模式四个阶段。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法制建设的新阶段,四十年的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厚的成果,而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更是将中国的法制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在这次会议上,党中央对民法典的编纂做出了重大部署,中国的民法典法制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在这种背景下,在民法典编纂中到底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立法体例问题在学术界重新提出,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此前,学术界曾对这个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相关研究的视角主要是比较法,而研究的学者多集中在民商法学界。笔者在本次研究中采用了比较法和法律史的双重视角,综合梳理了相关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相关结论,希望能对中国当前的民商法制建设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