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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相较于所受损害,传统侵权法理论对可得利益损失尤其侵害财产权益所致可得利益损失的研究甚少。随着新型财产权益的不断涌现,损害赔偿在现代侵权法地位的凸显,财产侵权中涉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纠纷日益增多,而法院在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损失金额的具体计算等方面仍存在诸多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混乱。为此,需要对侵害财产权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进行系统研究,以弥补理论的不足,使实务操作有章可循。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侵害财产权型可得利益损失的理论界定。该部分从学界与实务界对可得利益含义的不同理解出发,结合其财产性、未来性等特征,将可得利益损失界定为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使权利人遭受的丧失未来可获得之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损失。并通过辨析,阐明可得利益损失与机会损失、期待利益损失、纯粹经济损失等相关范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明晰了财产侵权所致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从侵害对象、表现形式角度介绍了其包含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侵害财产权型可得利益损失的可赔偿性。本部分主要围绕财产侵权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一般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这一问题展开。考察比较法,无论是英美法系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成文法都对该损失的可救济性予以认可。就学理上看,其不仅符合事实损害的本质特征而且具备法律上的相关性,符合侵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一般特征,应予救济。因而,将其纳入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具备正当性。第三部分,财产侵权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我国法审视。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法视角下侵害财产权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否具备可行性。一方面,《侵权责任法》虽没有明确提及,但从相关法条的分析、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看,我国法律并未排斥对此种损失的保护。另一方面,虽然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分歧但法院也倾向肯定其可赔偿性,并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因此,在我国构建相应的赔偿制度是可行的。第四部分,财产侵权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一般性建构。本部分着力解决如何进行损害赔偿即损害赔偿依据的原则、条件,以及具体赔偿多少即损害赔偿的个案量化问题。首先,财产侵权所致可得利益损失系法律承认的可救济损害,对其坚持全部赔偿原则。其次,该项损失的赔偿应当满足确定性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对确定性的证明应有别于所受损害,采“合理确定性”证明标准,并坚持损害事实与数额相区分的标准。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遵循二分法,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采实质要素说,在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仍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为原则,仅在获取可得利益的特别情事存在时,附加可预见性标准。最后,损失的量化应优先采用主观标准,以客观标准作为补充。以当事人法庭口头辩论终结时为通常基准时,损害结果发生地为基准地,采差额法、类推法、公式法等多种方法计算损失额。需要注意的是,最终赔偿金额的算定还应经过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的调节。第五部分,财产侵权中典型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分析。该部分是对上述一般性规则的具体化应用。选取天然孳息损失、租金及营业收益损失、涨价或升值损失三种典型的可得利益损失作为分析对象。结合各类损失自身特点,重点就其判断确定性时应侧重考量的因素,及损失计算方法的具体运用、量化时特殊之处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