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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研究,进一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进而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重新构建有所帮助。本文行文结构共分五个部分:前言及第一章导论部分,简单阐述本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研究的现状,研究的思路与研究方法及本文的基本结构。第二章,介绍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基本理论。在这一章里首先论述了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概念及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基本内容,并进一步阐述决定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基本理念,着重论述了决定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三个一般理念和三个特殊理念,在此基础上,有阐述了事实因素和观念因素对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的影响。第三章,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规定及缺陷分析。本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分析并全面全面概括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形式及其适用的条件,在此之后,着重说明了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对于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行政程序问题,自由裁量问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的操作办法,并由此归纳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得出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中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局限性,合理性审查标准没有全面的确立,而且还缺少几类特殊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这些都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法院适法不力,无法有效的监督行政权在法治下的阳光运行。第四章,对国外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在这一章里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规定及其理论新发展的介绍,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则要求,抽象出国外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制度中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内容,以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第五章及结论部分,重新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设想。本章一开始对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理论的各种学说进行考察评价,并从实践操作的层面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正确性”审查标准的弊端作出分析,进而得出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重构的具体方向,即应该建立起自己的二元化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制度。最后是结合国外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制度设计和新的发展变化趋势,建议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体系中应该明确的三种审查标准。结论部分对本文进行总结,阐述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的基本结论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