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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为满足实践的迫切需要而为我国司法解释确立的一项新型制度,是对司法证明活动专业化发展的有力回应,也是对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借鉴。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对于诉讼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作为一项新确立的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何更好地发挥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如何使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好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是写作本文的出发点。本文认为,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充分的正当性,应针对我国现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尽快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完善。目前,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对专门性问题的认定主要依靠司法鉴定,但是,由于鉴定范围和程序的局限性和稳定性,将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都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是不可能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可以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对案件中的鉴定结论等科学证据进行质证,弥补鉴定制度的缺陷。专家辅助人应当首先对法庭负责,其次应从专业角度辅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因此,其应兼具有中立性和倾向性,是一类新的诉讼参与人。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关于专家辅助人资格、出具意见的效力、权利、义务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适用的具体程序都规定的很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各不相同以及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尴尬处境。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适应了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可以实现制度应有的法律价值,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因此,我国应该在总结实践经验及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尽快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完善。本文认为,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之道在于通过立法对其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其任职资格应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其出具的专家意见对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在诉讼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其启动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和法院启动,法庭负有通知义务,可以组织专家意见的庭前交换,庭审中可适用交叉询问程序。通过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