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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是互联网时代催生的新兴事物,网页既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其他作品",也构成第十四条的汇编作品,这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和体系解释下的合理推论。对于构成作品的网页及其源文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可以分别根据"整体感知法"与"抽象—过滤—比较"法来认定;对于尚不构成作品的网页,如果行为人的摹仿行为满足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权利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