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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可以不经土地所有人同意而对其土地所有权进行剥夺的行为,因而可能对土地所有人的财产权造成极大威胁。在中国,政府的土地征收已经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如强制征收侵犯农民基本权利、征而不用导致土地资源闲置浪费、土地市场不规范等等,成为倍受关注的焦点议题。 本文从中国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出发,以土地征收的三个合宪性要件:"公共利益"的目的限制、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公正补偿为主要研究框架,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分析后认为,我国的土地征收的制度缺陷导致大量征收行为脱离了合宪性要件的约束,需要进行系统的制度改革。同时,文章最后还指出,土地征收制度的合宪化改革需要在符合宪政理念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去成就,缺乏这样的制度背景,改革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在其它国家,学者分析土地征收的三要件,只需要从实在法和案例的角度切入,就可以把握问题的全貌。但在中国,欲对每一个要件进行透彻的分析,除了从实在法的角度进行审视之外,还必须考虑与之相关的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因为这些制度有可能是造成土地征收各要件难以被满足的重要原因。这些制度中被广泛提及的主要包括二元化土地所有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制度所导致的"土地财政"、以及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制度等。以上制度虽然并不直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但却是探讨中国土地征收不可回避的主题。 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关于土地征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目的限制。我国《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征地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实践中绝大部分土地征收的真正目的却并非"公共利益"。造成这种结果的直接原因在于立法以及执法和司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与解释不够详细,操作性不强,为违法行为的发生留下制度空间。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我国实行二元化的土地所有制,其与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结合在一起,形成国家对农村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阻碍了土地的自由流通。土地征收成为连接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唯一纽带。在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的今天,工商业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使得土地征收不可能只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实在法上的"公共利益"条款实际上"被失效",以至于违法行为大量出现。"土地财政"现象则加剧或者说加固了这一现状。"土地财政"起源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由于分税制导致地方政府财权减小、事权增多,财政赤字严重,在土地征收权实际上集中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征地卖地便成为地方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出路与手段。地方政府作为土地不合法征收的直接受益者,必然会成为制度改革的巨大阻力。因此,只有首先对相关的前提性制度进行改革,之后再完善具体的公益性控制机制,才能真正将土地征收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 其次,关于土地征收的正当程序。在土地征收权的分配上,我国的征地权力集中于地方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收效甚微,而立法与司法部门对行政机关的横向权力制衡缺失,这样的权力分配结构易产生权力的滥用。除此之外,我国土地征收立法中的程序性规定简单粗略,地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程序意识淡薄,没有为土地征收相对人提供适当的参与途径与话语权,以制约征地机关的行为,也没有为土地征收相对人提供容易获得的救济制度,使得对土地征收权的程序性限制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再次,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过低,没有按照公平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且缺乏客观中立的土地价格评估机制,利益相关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这些都在客观上助长了土地征收问题的严重化。同时,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也面临着特殊的问题,包括农村集体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缺乏土地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如何对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难题,以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这些前提性的制度问题得不到解决,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也难以实现合宪化改革。 最后,除了满足宪法上的三个征收要件之外,土地征收制度的合宪化改革还需要在一个符合宪政理念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中去成就。这主要指国家土地管理过程中对私权的充分保护、对私法自治领域的充分尊重,以及国家宏观土地政策制定过程中对民意的充分调查和吸纳。在我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国家从政治上到经济上对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全面管制,再加上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农村土地自由流转。这一系列制度都体现了浓重的国家主义色彩,民主与私法自治的理念缺失,与符合宪政的治理还有差距。政府对土地过度的管制不仅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造成政府管制频频失灵,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置于经常受到干涉的危险境地,危害到私有财产权的神圣性和完整性。处于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土地征收的合宪化改革将举步维艰。 在文章结语部分,将对各部分内容进行归纳整合,并提出总体的制度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