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ffielove022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持有型犯罪由于其“持有”行为的特殊性,成为刑法理论中一类引人关注的犯罪类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持有型犯罪中的典型罪名,同时,由于毒品类型犯罪在近些年呈上升趋势,以及毒品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对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即成为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引人关注的重要课题。1990年,非法持有毒品罪正式进入刑事法序列,1997年,新刑法也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了明确规定。长期以来,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堵漏”、“兜底”或“查漏补缺”方面的立法价值得到了学界的一致认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也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这一立法价值进行了说明。这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国刑法修订的背景与适用》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对于被查获的非法持有毒品者,首先应当尽力调查犯罪事实,如果查证是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只有在确实难以查证犯罪分子走私、贩卖毒品的证据下,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尽管对非法持有毒品罪“堵漏”的立法价值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但作为主流观点没有太多异议,只是对这一立法价值所牵涉的实体立法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操作却各不相同。基于此点,本文在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认的“堵漏”立法价值的基础上,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价值进行了丰富和完善。首先,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刑法的罪名之一,除了其本身的立法意义,也承担着作为属于刑法罪名的基本立法价值。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首先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也即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重要的立法价值——“堵漏”。这一立法价值决定了司法证明上其犯罪构成的具体适用,也决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实体和程序结合上的特殊性。其次,非法持有毒品罪也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虽然在其中也存在与刑法模糊性的碰撞)。最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立法上作为司法证明的指引规范,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发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大功效,实现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犯罪行为理论一直是刑法学理论的基石,而持有型犯罪的出现,以及对其行为方式的研究,对传统的犯罪行为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传统犯罪行为理论一般认为无行为即无犯罪,进而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类型。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类持有型犯罪的出现,使得针对“持有”的性质,理论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认为“持有”的性质是独立于行为外的第三种方式,即“事态”。这一观点动摇了整个传统犯罪行为理论的根基。本文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仍然隶属于传统犯罪行为的范畴,且属于作为类型。非法持有毒品罪或其他类型的持有型犯罪在我国皆属于刑法管辖,而我国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针对行为,而无其他存在方式。刑法对行为的调整,是刑法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法的公正性。因此,刑法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就是行为。至于理论争议中的“事态”说,本文认为,这是由“持有”造成的行为持续状态。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持有”的发生,其中当然地包含着持有的持续,而并非将持有的持续状态单列出来进行约束。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持有”的行为属性——作为,即无论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意义来看,还是从形式逻辑上分析,抑或从法律规范的归属分析,将持有作为一种行为,与持有持续之状态进行区分,持有都应属于作为之行为类型。明确持有的性质,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实体立法意义重大,同时在司法证明的具体适用上也更加具有指导性。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分析,本文以犯罪构成作为实体立法分析的核心。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特点。刑法第348条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并未有明确的说明和描述,这也就形成了争议焦点。客观方面的焦点集中在对“持有”与“毒品”的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其具体的表现方式(其中一种分类)可以是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毒品类型犯罪中的12个罪名都或多或少的会涉及“持有”,那么如何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类型犯罪中存在的“持有”行为相区别,是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应该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价值出发进行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既然发挥的是“堵漏”之作用,那么也就是排除其他目的的单纯“持有”,倘若能证明是其他目的之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持有的行为对象,即何谓“毒品”,近几年来已成为一个热门课题。而毒品,其不仅仅是数量,其纯度也越来越影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和量刑的考虑。社会的发展也使得毒品的种类日新月异,一些新型毒品的出现也对实体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认为,毒品的明确化,无论采取列举式或者概括式的方式,这是未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法完善的一个方面。而毒品的数量和纯度是决定毒品犯罪危害性大小的因素之一,在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下,对毒品的数量和纯度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衡量,只有对罪质和罪量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公正公平。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方面的问题焦点集中在对于其“主观犯意”的分析。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刑法的进步与文明,这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上体现的尤为明显。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犯意是直接故意,在这一主观犯意基础上,才能确认非法持有毒品的成立,否则不能认定为本罪。同时,非法持有毒品罪“明知”内容的范畴也是本文分析的重点。本文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明知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行为本身、持有物是毒品以及持有行为系非法行为等方面。通过明确“明知”的内容,进而对司法适用发挥作用。实体和程序是彼此相互联系的两个部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持有类型犯罪一样,能充分的体现实体和程序互相融合,集中体现在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研究离不开对司法证明的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司法证明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适用上的难点。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即通过对非法持有毒品罪实体和司法证明上的探析,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入罪上所面临的困境。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司法证明上的主要问题焦点集中在对“持有”行为和主观犯意的证明上。本文对“持有”行为和主观犯意的证明内容进行了分析,进而明确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作为犯罪嫌疑人在证明过程中应该有基本的说明义务,即说明其持有的合法性或者主观的非故意性(这与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不矛盾),这是作为一国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但是,“疑罪从无”仍然是必须坚持的原则,适用纠错制度与疑罪从无是司法公正和基本人权的两大保障。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论部分;第二部分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价值评析,是本文的难点部分;第三部分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实体立法解析;第四部分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证明问题;第五部分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完善,从实体和司法证明两个方面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发展进行设想;第六部分是结论部分。在上述六个部分中,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本文的基本思路在于,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实体犯罪构成和司法证明上的分析与该罪的立法价值相联系,故而从其立法价值(堵漏的立法价值意义)出发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进而引导其司法适用,展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意义,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罪面临的相关难题和疑点有所助益。
其他文献
端午时节有许多民俗活动,其中悬挂钟馗画的习俗出现在明末清初。钟馗作为驱鬼神的信仰,最迟在唐代早期就已形成,这是钟馗图像产生的基础。本文认为,民俗图像的应用变迁与民俗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兵棋由手工兵棋发展到现代计算机兵棋,但规则作为兵棋系统的核心要素并没有发生变化。首先在探讨装备保障兵棋规则的特点及构建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规则的构
新洲乡位于安仁县的东南部,东南与关王镇毗邻,西南与永兴县洞口乡接界,西北与龙海镇、坪上乡相连,东北与竹山、坪上两乡相接。新洲乡的地理位置特殊,但它的语言更特殊。不仅
马克思在扬弃了中西方传统尊严思想后形成了以自由、平等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内涵的尊严观。与西方人本主义尊严观不同的是,马克思认为人的尊严的实现需要不断发展生产力、
中华民族既是一个古老的民族,也是一个崭新的民族。古老的是文化或心理意识意义上的,指包括海外全体华人在内的人们共同体;崭新的是指当今中国人这个人们共同体。中华民族以
对涉及滇川藏青几省的"大香格里拉"概念的提出及其品牌产生的效益做了简述,并对云南置于这一区域的丽江市和迪庆州两地的旅游与文化互动发展进行了研究。对一些物质和非物质
本文以田野调查为基础,针对苗族雷山西江、台江施洞等地银角的佩戴、造型、缘起及文化寓意进行阐释与解读,分析西江、施洞两个不同支系的银角所包含的民族文化特征及通过苗汉
围绕设计伦理研究的基本问题展开具体深入研究,探讨当下设计伦理学科构建的可行性和可能性,是将设计伦理研究引向切实的关键。本文从学科理论、实践与教育三个基本点阐述了对
背景:智力障碍(Intellectual Disability,ID),又称为智力低下、精神发育迟滞(Mental Retardation, MR),是一组以18周岁前起病、认知功能障碍(IQ值<70分),社会适应能力缺陷为特
先天性心脏病主动脉缩窄(Coarctation of aorta,CoA)合并室间隔缺损(Ventricular septal defect,VSD)是临床较为常见的一组病症.我院于2000~2006年,采用胸骨正中切口一期纠治21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