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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5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政策的放松,金融业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逐渐展开并往纵深方向发展。各项法规的出台极大地拓宽了金融业各部门交叉经营的范围,金融业各部门之间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乃至资本的相互融合。这一方面提高了金融业的经营效率、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另一方面对于我国分业体制中建立和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本文首先以金融监管的若干法律法规为工具,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现状中的缺陷,并且发现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缺陷由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特点内生而成,且受到监管立法主体也既监管执行主体的理念的直接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及监管实践的规则性、片段性、隔离性是监管法律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本文继而对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的部分重要内容进行阐述与评析,发掘出该法案中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之处:英国监管模式复合了各种监管类型;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目标的同时妥善协调二者关系;监管机构之间人员交叉任职;监管机构间的权力协调与制衡;监管争议解决机制。以此对应反思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可以发现缺乏金融监管的原则性(目标)规定及其执行机制,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形同虚设更无制衡机制可言,对于在交叉分段监管背景下易产生的监管争议也尚无相关的解决机制。故笔者结合英国的实践和相关理论提出了统分类型化监管模式。统分类型化监管模式是在一种借鉴了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精神的复合监管模式。类型化监管指依据金融机构的类型或金融业务的类型判断监管者,由不同层级监管者对具有不同风险金融机构分级监管、由“统”一层级监管机构监测、识别重要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在“分”一层级中按照金融业务和机构的不同类型(性质)划分各业监管机构的权限并在监管机构内部实现业务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分离。同时提出明确完善监管协调、信息共享机制,并在其中嵌入制衡和争议解决机制并且赋予央行关于宏观审慎的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