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代市场的竞争,更多的是无形资产的竞争,专利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专利技术的大量投入生产是全球化大背景的必然趋势,但是这个过程涉及到标准问题。标准化的元素贯穿于市场中的每一个产品中,它的功能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同时还出现了技术标准和专利相结合的情况,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标准必要专利,为了满足消费者市场对这一类型的需求,,生产出有实际效用的产品,生产者必须使用这种专利技术和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但一般情况下,标准实施者往往不拥有必要专利权,或者相反,拥有专利权但是不具备标准技术,也是因为如此,只有向标准必要专利人申请同意之后才能开始生产,也只有这一个办法是可行的。这种生存方式的出现使得专利权人在整个生产环节中占据绝对的主导权,整个市场的流动都以他们为中心,导致一部分专利权人恶意提高授权价格,从而实施者的压力增大,生产数量减少且价格上涨较大,不符合正常的市场运行规律,从而扰乱正常的秩序。技术标准往往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专利权属于私权范畴,因此当他们交叉时,技术标准的必要性使其不断扩张,这一行为就会严重的影响标准实施者的生产行为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组织成员作出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承诺在国际上主要的标准化组织中盛行,“公平、合理、无歧视”是成员进行经济活动必要遵守的原则,即为FRAND原则。FRAND原则因为其并没有科学合理的解释以及具体的使用范围不明朗而没有收到社会各界的认可。本文着力于通过分析其基本内涵和适用条件来不断完善其理论。同时因为FRAND原则本身就没有明确的解释,不能用于日常的实践活动中,许可费率、禁令救济等方面的内容还不能很好的进行利用,但是对于这些方面的完善和探索还在一直进行着。目前我们就专利许可费率如何做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禁令救济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等方面展开了进一步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已经开始把涉及这一方面的案件归属于自己的职能所有,各司法机构也都把这些问题的解决当作工作内容中的重要环节。计算损害赔偿金是遭遇专利侵权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假想谈判法”也就奠定了美国“合理许可费”的基础,后在2013年,依照改进的Georgia-Pacific因素来处理“微软诉摩托罗拉”一案,针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确定作出业界第一次的判决。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的没有很长的历史,但是我国却有很多关于这一方面的案件。2015年由于高通公司因为收取的许可费过于昂贵而被发改委罚款60.88亿元人民币。而“华为诉IDC”一案是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法院第一次运用FRAND原则来计算了华为应该缴纳的许可费。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情形下的禁令救济,许可人只有遵循了FRAND原则,才会不以寻求禁令救济为由,要挟被许可人接受其提供的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同时被许可人也要恪守FRAND原则,以此被区分为是善意的。本文试图通过对FRAND原则如何提出,分析其理论要点以及实践中的适用焦点,以期对该原则进行较为完整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