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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实现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化的主要途径,也是解决农村诸多现实问题的根本思路。国家通过建立“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使村民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实现村里的事情,村民们自己商量着办,真正还政于民。但是,在“村民自治”实施的这些年来,村民、村干部和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四个民主”制度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且形式和内容年年都有新的变化。“村民自治”制度遭到的这种严峻挑战,似乎与国家建立这种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而,有些学者甚至指出:“村民自治”为违法分子穿上了“合法的外衣”。笔者对这种悲观的观点大不以为然,民主是一个渐进的不断积累的艰苦过程。在农村民主化的过程中,村民们今天付出的代价是明天得到收获的必须。我们所能做的只是通过对“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让这种付出的代价更小。笔者自始至终认为,村民的民主权利不是赐予的,而是必须由村民自己去争取的。
“村民自治”在我国真正付与实践从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施行后才开始,至今也不过20年时间,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把这些问题集中于两个制度问题,即“村民自治”的组织制度和选举制度上,完善的组织制度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根本保证。根据制度主义的“结构——功能”学派的观点,“村民自治”的组织制度是它承载“村民自治”功能的根本制度依据;而选举制度是其组织制度实现“村民自治”本质要求所必须的前提。笔者通过对这两个制度的现存问题和制约因素的分析,力图找出“村民自治”实现制度化的合理模本,使“村民自治”的组织制度更加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使选举制度更加科学和民主,从而使“村民自治”真正成为村民实现民主的核心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