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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格局的复杂化,以及银行信用证功能的多样化趋势,信用证的使用已日渐显露出它的局限性。这些不足严重制约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也对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统治地位受到了挑战。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发展要求,电子信用证应运而生。依托互联网的优势,电子信用证以其便捷高效的运作模式,突破了国际电子贸易的结算瓶颈。然而,由于技术手段的不完善和法律研究的不深入,信用证的电子化运作衍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信用证的电子化,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信用证的基本特征和制度价值,只是改变了信用证的运作模式,因此,虽然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很好地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在电子信用证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之前,传统法律仍然有其适用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电子信用证的规范化运作。另一方面,电子信用证仍处于迅速发展的过程之中,制定专门规范电子信用证的法律制度,不仅难以促进电子信用证的有序发展,还有可能遏制电子信用证的正常发展。由于各国之间日趋密切的经济关系,以及电子信用证在提升企业乃至国家的综合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信用证的电子化在我国同样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文章首先以电子信用证的历史发展和我国当前电子信用证的实践为始基,论述了信用证电子化的紧迫性与必要性。第二章从电子信用证形式要件的模糊化,信用主体的多元化和争议解决复杂化的角度,着重分析了电子信用证所面临的法律挑战。第三章考察了国际商会规范电子信用证的努力,重点对其制订的UCP600和eUCP1.0,以及DOCDEX专家程序进行了梳理,表明在信用证的电子化过程中,利用技术和法律手段加以认证,并制定专门的灵活性规则,是信用证电子化的出路之一。第四章归纳分析了我国电子信用证的现状和法律制度的不足,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我国电子信用证的若干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