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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环境资源紧张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国家和人民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环境问题频发,原因多种多样,而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参与程度不高是深层原因之一,环境保护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和协调,也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因而需要成熟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公众的参与。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少环境问题都是在公众参与的努力下解决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发展还非常滞后,在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是: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环境保护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从而导致大量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妥善的解决。造成我国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主要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论是在公民环境权的明确方面,还是在拓宽公众参与合法渠道方面等都还存在诸多问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也就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环境保护是需要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伟大事业,在推动环境保护的道路上,公众是不可或缺的力量,而保障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是保驾护航的手段,因而如何加强并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体系,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本文首先进行了公众参与的理论分析,提出了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基本概念,并对其具体价值进行了分析,接着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并提出了可以借鉴的地方,最后从明确公民环境权、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完善救济制度、完善环境领域听证制度以及鼓励环保非政府组织参与等几个方面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构建提出了一些构想。本次写作的主要目的旨在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