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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权以其所具备的自由、理性、平等、民主的内在价值,被认为是民主社会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作为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言论自由对社会的文明进步产生重要推动作用。相较于传统媒介,互联网给人们提供更加宽松、自由的环境,每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在网络空间发表观点,而不受任何非法约束和干涉。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反馈即时性等新特点,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言论自由在文化传播与交流、弘扬公平正义、推进民主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过度扩张与滥用,又侵害到公民其他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权利间的冲突。因此,尊重和保障言论自由的内在价值必须同时对隐私权进行相应保护,这就需要在宪法框架内明确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内容和边界。随着隐私观念的发展,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障,许多国家已经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进宪法。隐私权也不单单是一种消极的权利,权利主体开始以一种积极方式进行支配和控制,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的不断觉醒也成为规制言论自由的现实需要。言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说话”的权利,而隐私权的目的则侧重维护公民私人生活中的秘密,防止其受到外界侵害。如果法律侧重保护言论自由,则需要容忍侵害隐私权的相关行为;如果法律更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则需要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限制。不同于其他权利冲突,面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我们很难在两者之间立刻表达立场,因为对自由而言,两种权利都是不可或缺的。从宪法层面思考,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过度扩张与隐私权产生的冲突,也反映出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公民言论自由权已经成为促进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基础,政府对网络言论的限制,应避免损害信息资源在社会中的正常流动和自由获取。隐私权维护的是个人的尊严,保障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相关事务能够做到自我决定和控制。因此,协调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时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并且要明确权利的位阶,选择一种平衡的保护路径对这一冲突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