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西方国家,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具有开放性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等罪行比较轻微的、不适于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犯罪人。我们知道,犯罪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社会性难题,伴随着世界工业文明的演进,人们日趋理性和文明,刑罚文明由此也不断得到提升。社区矫正的理念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产生并迅速得到发展的,它是近代以来人们对犯罪成因、刑罚功能、监禁处罚的优劣有了更科学的认识之后产生的一个共识,只有尊重和保障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实施较大范围和幅度的社区矫正,即行刑社会化改革,用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本文作者立足社区矫正,从四个方面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体系构建作了探讨:首先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与范围入手,较详细地探讨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概念和特征,提出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五个特征,并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的层面剖析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对其检察监督范围也作了简要补充分析;其次从新中国检察机关的成立、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切入,简要分析了检察监督的发展,并从八个方面论证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存在价值;论文第三部分运用某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个案实例,从七个方面探讨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论文最后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立法和机构建设、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四种权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四个环节、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七种途径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构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的可行性建议。论文最后得出结论,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四项权能,包括社区矫正建议权、纠正意见权、抗诉权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四个环节的衔接机制,从立法上进一步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正常开展提供实体和程序保障,以期增强检察监督权威,强化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