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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趋同化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之一,不可抗力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亦不例外。本文所要探讨的不可抗力,限定在合同法领域中。第一部分是关于不可抗力基本问题的探究。主要探讨了不可抗力的起源、界定、构成要件以及与一些相关概念的比较。理论界一般公认的是,不可抗力起源于罗马法,最初是作为事变的下位概念出现的。关于不可抗力概念的界定,笔者介绍了三种观点,即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现今世界各国较为认可的是折中说,即一方面强调不可抗力的外部性,不为人的意志所左右,另一方面也强调当事人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在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上,笔者主要是从折中说的角度来进行论述的,以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和客观性作为认定不可抗力的标准。最后,为了进一步明晰不可抗力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还对不可抗力与其他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首先是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它们之间的属种关系,具体来讲,两者在成因、损害结果与成因的关系、预见性及法律规定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其次是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笔者从适用范围、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的角度对两者进行了区分。第二部分是关于不可抗力的比较法考察。此部分中,首先对大陆法系的徳、法两国,普通法系的英美两国及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主要便是法国法名义上的不可抗力制度、德国法上的给付不能制度以及英美法中的契约顿挫理论的介绍,另外还涉及到CISG、PICC及DCFR中的相关规定。然后,在这些介绍的基础上,又主要从制度名称、制度内容和法律效果三个方面对这些制度进行了比较论述,深度剖析这些制度的不同或相似之处。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即在第二部分中制度比较的基础上,进行不可抗力制度的趋同化研究。笔者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是理论基础上的同源性——公平原则。不可抗力制度的设计之初便是出于衡平的考量,这种植根于制度最深处的理念至今仍影响着不可抗力的演化发展,也是不可抗力趋同化的最为深刻的条件和原因,在以后的趋同过程中亦将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次,是发展过程中的趋同——沿袭和借鉴。沿袭主要指大陆法系国家对罗马法的沿袭,本文主要以德、法两国为例进行了论述;借鉴是指两大法系不同国家之间的互相借鉴,这种借鉴是双向的。可以说,这种沿袭或借鉴,是不可抗力制度趋同的重要途径和表现。再次,便是内容和功能上表现出的趋同,自然就是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似性,这一点在第二部分的比较论述中就可以看出。最后,是法律实践上趋同,笔者主要讲述了不可抗力条款在实际中的适用。在此部分的结尾处,作者还对这几个趋同的表现进行了分析,揭示他们之间的关系。本文的最后一部分,论述了不可抗力趋同化研究对我国法律的启示。首先对我国现阶段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了大致的介绍,主要便是从《合同法》的规定入手。然后,在介绍的基础上,结合不可抗力的趋同化研究以及其他国家良好的立法或实践经验,对我国的现行规定进行了检讨,并提出了相关的修改建议。主要讲到了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共同适用、合同解除权的灵活运用以及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做了最后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