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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正犯化作为刑法的一种特殊拟制规定,旨在顺应社会发展变化,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定罪条件上,无需再遵守共犯从属性理论,亦被帮助者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对其进行处罚;在量刑标准上,也不再需要适用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规定,而是适用分则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法定刑。本文着眼于我国现行刑法有关条文规定,对帮助行为正犯化这一最新立法技术进行深入检讨分析,同时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最新补充规定的有关入罪类型以及出现的新罪名之立法理由,引用刑法分则中相关的类似罪名,进行系统梳理,归纳、总结出它们的共同特征、一般规律,并且针对所存在的争议和问题探索应对完善之策。文章的研究内容总共分为四个部分:正文第一章,通过了解学界各方研究现状及背景,从不同学者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正、反两个对立面的争议焦点出发,搭建起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一个初始认识。在肯定研究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意义后,选定全文的论证命题,接着通过对相关帮助犯、共同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等著作和期刊资料的收集、整理,构建全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正文第二章,从帮助行为的定义入手,探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真正含义,同时从三个方面解释帮助行为的内涵,重点辨析了正犯与共犯的联系与区别,从而得出广义和狭义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定义。从广义的概念分析总结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四大特征,即法定性、对象特定性、体系性以及法益保护前置性。而该章在最后一部分介绍了帮助行为正犯化在我国刑事政策与立法趋势中存在的必要性,将帮助行为的违法性原理作为其正犯化的合理性依据。正文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帮助行为正犯化在立法与司法上的障碍。我国虽已确立了帮助行为正犯化这一立法模式,但从立法理念和明确行为定型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对于这两方面存在的缺陷,笔者分析了其出现的原因以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以求获得立法者的重视。分析帮助行为正犯化在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分布在三个方面即:正犯化后罪名适用的混乱、主观要件认定内容的困境及间接帮助行为可罚性的不确定性。正文第四章,该章论述的侧重点是针对帮助行为正犯化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一些探索性的完善建议。一方面提出帮助行为正犯化应坚持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对介绍贿赂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状的描述;另一方面,针对罪名适用混乱的问题,提议为此设置明确的标准。通过细化主观认定之内容,同时综合限定对间接帮助行为的处罚,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司法适用范围问题进行限制性的思考。实现帮助行为正犯化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有机统一,既维护了帮助者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放纵犯罪分子,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基础出发,帮助行为正犯化是正犯、共犯区分的必然结果,它并非否定共犯从属性理论,颠覆传统的共同犯罪体系,其反而有利于衔接“正犯”与“帮助犯”之间的关系,解决一些危害性极大的帮助行为在刑法上的处罚难题。在某些情况下,帮助行为的极端危害性不一定小于正犯行为。若对危害社会极大的帮助行为犯罪只按帮助犯处罚,可能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故帮助行为正犯化后,据独立成罪的事实构成而定性,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从实用价值认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助于加强司法实践对犯罪的认定,以达到保护法益的合理需求。随着帮助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常态化,基于社会防卫的正当要求,刑法应当务必严打那些造成法益侵害的帮助行为。因此,将帮助行为单独立法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依据其危害性大小对等妥善处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同时因为其特殊的归责形式,还能够减轻司法机关举证的难度。最终通过帮助行为正犯化提高法治的标杆,教育大众遵纪守法、尊崇法律、维护法律,做守法的自觉者。